一、安全管理客体的内涵和外延
客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与主体相对的客观事物、外部世界,是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说,所谓安全管理客体也可称为安全管理对象,是指能够被一定安全管理主体影响和控制的客观事物。在这一概念中,之所以要用“能够”一词,是因为只有与一定安全管理主体构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客观事物,才能称为安全管理客体;之所以说是“客观事物”,是因为作为安全管理客体它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有自身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运行规律。
在现代企业中,由于安全管理几乎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而且还在不断开辟新的领域,因此,安全管理主体具有极为广泛的外延。按照安全管理主体的各种存在形式和各种安全管理的不同特点,可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安全管理客体进行分类如下。
①从安全管理组织的角度看,安全管理客体主要表现为企业安全、地区安全、部门安全、学校安全等各种不同的实体。
②从安全管理领域的角度看,安全管理客体主要表现为煤矿安全、化工安全、冶金安全、航空航天安全、石油化工安全、铁路公路安全等不同产业部门。
③从安全管理资源的角度看,安全管理客体主要表现为人、财、物、信息、时间等各种不同资源。
④从安全管理业务的角度看,安全管理客体主要表现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行政等各个不同企业活动范畴。
⑤从安全管理性质的角度看,安全管理客体主要表现为不同体制、不同所有制条件下企业实体的安全活动领域。
上述只是安全管理客体的一些比较常见的类型,还可进行其他的分类,每种类型还可以进行再细的分类,从而看到它更加具体的存在形式和涉及的范围。从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的角度来看,安全管理客体大体可以划分为人、经济系统和上层建筑系统3大类型。
二、安全管理客体的特征
安全管理客体既然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必然有自身不同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既有利于对安全管理客体和非安全管理客体的区别,又有利于进一步对安全管理客体运行规律的认识。
1.客观性
安全管理客体因属客观存在的事物,必然有客观性。但是安全管理客体的这种客观性是相对安全管理主体主观性而言的。也就是说,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为是独立于安全管理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并具有不以安全管理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身的客观运行规律。
对于物质形态安全管理客体的客观性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对于作为人的客观性,则要作具体分析。人作为高级动物,总是要有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目标追求的。相对于一般的客观物质世界,这些纯属思想意识和精神追求的东西显然都属主观范畴。但是,当人作为安全管理客体时,这些东西却有两种情况:当被管理的人发挥了参与管理的能动性,那么他们的某些思想意识和行为就和安全管理主体一样属于有意识的管理行为;而当他们只是作为纯安全管理客体,那么即使是他们纯属思想意识的行为和追求,也属安全管理客体的范畴,或者也可以说是安全管理客体的组成部分。正是这个原因,每个安全管理者在管理中必须要对作为安全管理客体的人作特殊考虑,即既要考虑他们作为安全管理客体,包括思想意识、个人追求在内的积极作用,又要考虑他们作为安全管理主体参与管理的主观能动作用。
安全管理客体的客观性告诉我们:任何安全管理活动都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要承认、尊重安全管理客体的客观性。而如果脱离了客观实际,仅凭安全管理主体的想当然办事,只能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失败。
2.系统性
在企业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管理客体表现为各种存在形式和运动状态,但是它们的存在和运动都不是孤立的,既自成系统,又相互联系构成更大的系统。这就是安全管理客体的系统性特征。
安全管理客体作为系统,它有系统的一般特征,如系统的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开放性或环境性、动态性等。但是,由于构成要素和结构的不同,各种具体的安全管理客体系统还有一些各自不同的特征。一般说,安全管理客体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即人与人构成的系统;人与物构成的系统;物与物构成的系统。从总体上看,这3类大的系统除了都具有系统的共性以外,还表现出各自的特性。
安全管理客体的系统性特征,要求在任何安全管理中都要树立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方法进行系统安全管理。这就包括不但要考虑系统的一般特征,而且还要考虑不同系统的不同特征。如果缺乏系统观念,用孤立、静止的观点看问题,或者不采用先进的系统安全管理手段,用小生产式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来进行安全管理,肯定不会取得好的安全管理效果。
3.规律性
作为安全管理客体,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都有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这既是安全管理客体的特征,也是一切安全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如果坚信某种事物无任何规律可循,永远处于无序状态,那么也就谈不上管理。
与安全管理客体的系统性相对应,如果安全管理客体系统的构成和性质不同,其运行规律也必然不同。以经济系统为例,如果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总系统即国民经济总体作为管理客体,那么它必然有不同于各个经济分系统或构成要素,如企业、家庭、单个市场等不同的运行规律。由此也决定了作为经济总体的管理,如国民经济管理、宏观经济管理和作为经济个体的管理,如企业管理、单个市场的管理等也必然有不同的管理规律。
认识安全管理客体具有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这一特征,对于提高实际安全管理水平和搞好安全管理科学的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它告诉我们:任何企业安全管理都必须要承认和遵循安全管理客体的自身运行规律,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管理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4.可控性
可控性或称可管理性是安全管理客体的重要特征,也是它之所以成为安全管理客体的重要标志。如果某种事物是客观的,却是不可控的、不可管理的,它就不能与管理主体发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也就不具备成为管理客体的属性。
安全管理客体的可控性,是指安全管理客体能对安全管理主体发出的信息作出反应,安全管理主体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手段影响和控制安全管理客体依照既定的目标运行,并取得较好的安全管理效果。
安全管理客体之所以具有可控性,首先,在于它本身具有可控机制和一定的发展变化规律,这样就有可能使安全管理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遵循其发展变化规律进行有效安全控制。否则,杂乱无章,无一定规律可循,就没有安全控制的可能。其次,取决于安全管理主体对于安全管理客体自身发展变化规律的认识程度和把握的能力,如果安全管理主体对安全管理客体的发展规律缺乏认识,只凭主观想像和不实际的追求或者无力进行安全控制,那么就不能构成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安全管理客体也就不会真正表现出一定的可控性。再次,安全管理客体的可控性还必须要以安全管理主体与安全管理客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为前提。没有这一关系,既不会使安全管理主体表现出控制的能动性,也不会使安全管理客体具有可控的感应性。
相对于安全管理主体的控制或管理能力来说,安全管理客体的可控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前进,人类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这样就使许多过去只凭感性经验管理的客体,变成科学管理的对象,使原来不被认识、力所不及的客体,变成可以认识,可以管理的对象。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客体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安全管理客体的可控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一定意义卜说,安全管理主体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增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安全管理客体范围的扩大与可控制的增加,也是人类历史不断前进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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