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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

2003-10-28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3. 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三、处理程序

    1.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

    2.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3. 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4.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5.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6. 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