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结案;
四、处罚
1.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劳动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形式及原则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对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受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者,对悔改表现好的或有特殊贡献的,应由原处分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
2. 党纪处分
依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5)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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