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
死亡1~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
3. 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进行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行经济处罚办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外如美国、日本、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早已实行经济处罚。在我国一些省、市、地区制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中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或责任者也实行经济处罚办法。实践表明:用经济手段强化劳动安全工作,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是行之有效的。
(1)经济处罚的原则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除责令制订整改措施外,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等劳动安全法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2~5倍计算罚款金额。
在《违反〈劳动法〉行政外罚办法》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责任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也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办法给予罚款。
在经济处罚中,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技术上不可预见的事故,可减少或免于经济罚款。
(2)经济处罚程序
对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事实和适用罚则确定罚款数额,经一定审批程序,通过正式下发《劳动安全监察罚款通知书》执行。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罚款决定通知书》三日起,超过期限规定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被处罚单位对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方财政。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办案过程中所需经费或补充办案经费不足,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另批拨办案经费,不准从处以罚款中自行坐支。
行政执行机关的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和监督资格认证后,才能行驶行政执法职权。
4* 刑事处罚
(1)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刑事责任
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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