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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

2003-10-28   来源:本站原创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须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前述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个特征,而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发生了“重大伤亡”和造成了“严重后果”。

    重大伤亡事故,既包括重大的人身伤残,也包括人员死亡。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多人的责任事故。

    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b. 直接责任者的认定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如行为人与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集体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以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规章制度切合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精神,行为人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生产和建设施工承包中,如发生事故,应根据事实追究责任。对“生死合同”不论是否经过批准或公证,从签订时就是无效的。如因甲方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就要追究甲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的从业劳动者,没有经过培训,未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考核、或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无证上岗作业,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经营组织中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负法律责任。如果职工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者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了解岗位操作方法,而违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即使发生事故的单位、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落实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负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分则读职罪中的一种犯罪。读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实施的,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

    a)企业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各种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b)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承包、租赁给个人或若干人经营,其承包、租赁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c)玩忽职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犯罪行为表现:

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的;

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的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采,置若罔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