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重大伤亡的;
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违章运输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企业,在国家严禁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
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急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五、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1. 结案期限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行超过180天。
2. 结案审批权限
目前,全国大多省市依法规定审查批复程序是;死亡事故报经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
3. 公布处理结果
企业自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文件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4. 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不仅是重要的技术资料,而且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伤亡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
5.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相带);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材料;
(10)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鉴定;
(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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