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建国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液氯钢瓶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液氯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液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9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类;
7、灼烫: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矿山冒顶、片帮或因爆破引起的坝塌的伤害事故;
11、冒顶片帮:指在矿山工作面、通道上部、侧壁由于支护不当,侧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伤害事故。顶板塌落为冒顶,侧壁坍塌为片帮。一般因二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如矿山、地下开采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在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带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