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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分类

2004-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