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4年,安全生产的话题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火灾、矿难、爆炸等一些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使我们目睹了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而更令人沉痛的是,许多恶性事故的发生又都存在着人为的因素。2004年2月23日,黑龙江鸡西煤矿“2·23”瓦斯爆炸又夺去了24人的生命。从广西南丹矿难到山西繁峙矿难,从重庆开县井喷到吉林特大火灾,在安全生产事故一再发生的时候,又一个灾难事故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人们不禁要问:悲剧,为何不停地上演?生命,在一些人眼里为何轻如烟云?为什么我们对灾难的防范意识总要靠一次次灾难发生后的“心痛”才梳理清醒?
如何面对事故责任的拷问
失责是导致一切人为灾难的主要原因,然而如何面对灾难事故责任的拷问,却一直是一个讳莫如深的社会话题。人们也许没有忘记,也是在鸡西,三年前(2001年)的6月20日,城子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夺去了115名矿工的生命,事故原因是“管理不严、违规操作”。而这次瓦斯爆炸事故, 同样又是一场人为灾难。三年前的城子河煤矿爆炸曾引起当地政府一次次“大规模、大力度”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活动,但如今血淋淋的事
实再次表明,从根本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不是靠几次大检查和事后整改就能解决的,更需要对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脱胎换骨的改造和创新,用“比事后多10倍的力量”抓日常预防,抓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消除,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这才是真正持久有效的“安全网”。
有记者曾就“煤矿事故不断,安全隐患治而不断”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较全面的调查采访,一位煤矿私营业主道出了个中原因: “这个煤矿是我投资建设的,可以说我的身家性命都押在上面了,对煤矿安全别人不抓,我自己都要抓,不敢有丝毫马虎。但要让我按规定配齐所有安全设施,建立专门的安全队伍,我认为开支太大。因为煤矿现有安全设施足以应对突发的灾难。万一发生了无法控制的灾难事故,就是那些资本雄厚的国营煤矿也无法阻止的。”另一煤矿的业主说得更直接:安全生产我自然会重视的,但很多事故都是无法预料的呀。我是小本生意,不可能因为那些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做无谓的投入吧?
于是乎,“安全设施不合格”、“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管理不力”、“事故责任人违章操作”等等一类说辞,在一次次重大的人为灾难事故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其实,这些总结的背后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对于这些人来说,人命是小事,为了能多挣钱,他们完全可以故意凭侥幸行事,故意无视国家安全法规。然而深层次的问题却并不在于此,而在于为什么他们的行为得以恣意泛滥?究其然,那就是少数政府管理部门为了小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无视违规者的麻痹行为,甚至为其大.开绿灯,成为制造安全隐患的帮凶。也就是说,尊重人的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没有深深植根于我们的国民和政府官员的灵魂中,以至于他们故意或不自觉地成为了那些灾难事故直接、间接的制造者和责任者。这才是我们社会需要深刻反思的责任问题。
政府漠视法律 责任谁负
另一个典型的个案是去年12月30日发生在辽宁省铁岭市的烟花爆炸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贮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选址必须远离居民区,远离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而且,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由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爆
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然而,铁岭市发生爆炸的这家烟花厂,却既未办理过《安全生产证书》,也未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更没有任何正规营业执照。据央视记者的深层次调查,在招商引资的旗号之下,该烟花爆竹厂是在诸如“县长办公会”的“统一研究”、“县委县政府对这个项目非常重视”、“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等等背景的非同寻常的“呵护”之中,“各主管部门一路绿灯”之中堂而皇之地违法经营的,并最终“理所当然地发生爆炸”。
解读这些真相细节,我们分明感受到,在某些地方,法律被一些人(更多的是政府工作人员)漠视了,甚至被架空了。尽管有关法律对相关问题分别作了权威而详尽的授权和规范,可不幸的是,这些规范和依据,在一些人眼里竟然变成了一纸空文!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对于政府部门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部门确保行政活动正当性的保证。从繁峙矿难到衡阳大火,再到这次的烟花爆炸案,一次次的痛定思痛之后,我们确实有必要深刻反思:“到底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导致了这些灾难的发生?”政府究竟需要怎么样的反思?
安全事故的处理呼唤公示与公裁
2004年还有一个典型的安全事故耐人寻味,那就是吉林“2·15”特大火灾事故。一个烟头烧疼了一座城市,也终于烧疼了政府官员的心。“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我失职了,工作没有做好。”在事故发生后的短短几天内,吉林省省长洪虎在媒体上发表公开信,公开检讨:“我作为省长,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深感内疚和自责,对不起全省人民和死伤的群众。”洪省长正视问题、勇于担当责任的举动,体现了党的干部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体现了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政治立场,令人称赞。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干部都能这样直面问题,给百姓一个透明而真诚的交代。某些地方出了安全事故,政府官员为保住“政绩”、“政声”,遮遮掩掩虚报瞒报骗报,在权力大棒的指挥下,当地媒体噤若寒蝉,知情不报,甚至“化腐朽为神奇”,把一场责任事故描绘成领导有力、组织有方、催人泪下的“与天斗与地斗与灾难搏斗”的壮歌。虽然国家几年前出台了十分严厉的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但从此以后人们没少看到的是一些干部被迫究、在失去乌纱帽那一刻痛哭流涕的表演,他们怨天尤人,或指责部下不力,或痛惜为什么偏偏自己撞在枪口上,似乎个人成了某项政策的“牺牲品”,但鲜有人向辖区公众公开道歉。
出了问题,向上级写检查承认错误无疑是正确的,但对公众缺乏交代就十分令人费解了。政府是代公众处理公共事务的,其职责系公众所赋予,自然要接受公众监督。作为政府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辖区老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果失职,除了“对不起党、对不起领导”,还应自感对不起地方百姓的满腔厚望,在良心上作一番自责,向百姓袒露自己的真实情感和态度。
近几年,不时听到社会上传出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呐喊声,然而还没有一个渎职干部因责任事故而“身败名裂”——从这个角度看, 启动对重大火灾“公示与公裁”机制势在必行。
所以,吉林市中百商厦的大火发生后,有专家发表观点,我们在检讨此类事故时,总将主要原因归结为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等等。我觉得,这种站在“组织”角度的总结,还远远不够。
杜绝事故的最好办法是“防患于未然”,而公民对灾难事故的知情是很关键的一点。当某个部门的安全事故苗头被发现后,我们惯常的套略是只向该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为何不能将通知书中反映的安全隐患问题向公众公开呢?
生命中不可预测的危险因素是有很多,但人们完全可以回避已经知道的安全隐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公众有利用政府信息免除死于灾难事故的权利。灾难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已经表明了一个迫切需要正视的问题,那就是安全事故的处理需要公示与公裁,将那些有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公主子众。这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是出于对公众知情权利的尊重,更是对公众生命的敬畏。(摘自:《广东安全生产》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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