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效益的提高,也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工作的特性也有过重要指示,吴邦国同志曾经指出:“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安全工作的一大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企业内部的安全工作涉及到人、物(机器设备)、管理、环境等很多方面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损坏机器设备或导致人身伤害,影响生产的顺利进行。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
实践充分证明,企业内部的安全工作重在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凡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得好的部门或单位,该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就能充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切实地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教育和带领职工搞好安全生产,使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减少,甚至不出生产安全事故。反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就会职责不明,互相推诿而造成混乱,产生遗误,致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发生。因此,在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及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同时,企业的安全
工作还必须提高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感。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生产大型水火电设备的骨干企业,有职工7000余人,下属很多分厂、部(室),属大型机械加工行业。由于生产的发电设备部件形状不规则,且多属超大、超重部件,因此危险因素众多、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深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安全生产法》,不但修订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处理力度,还对各级领导在生产安全事故上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在2003年2月下发了《关于伤亡事故责任领导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做法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出发点和必要性
(一)、出发点
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发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必要性
分析企业历年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原因,虽然百分之九十以上属责任者违章造成,但也不乏领导安全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原因。追思历史的教训,使我们清楚地感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是企业内部遏制伤亡事故的关键所在。江泽民同志曾在1986年就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科学论断。朱镕基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生产、交通安全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
落实安全责任,必须提高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内部安全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企业内部各级领导真正认识到安全是自我需要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领导干部行政处分规定以后,一些部门或单位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就能层层追究责任,真正落实和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规章制度。
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安全的保障,但是如果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无异于纸上谈兵。企业内部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其职责内没有按照“管生产者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忽视安全,只顾生产,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绝对化,认为安全与生产不能兼顾,要安全则无法提高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发生事故难免;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冒险蛮干,或者对安全工作推诿扯皮,致
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去企业内各二级单位出了生产安全事故,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单纯地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领导进行经济处罚,但从未进行过行政方面的处分。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很有必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领导行政处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各级领导干部在生产安全方面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增强安全责任感,减少其所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其领导的系统、部门或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三、责任领导行政处分具体内容
企业内部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人身未遂事故)、重伤和死亡事故后,在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的,除依照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给予经济处罚外,按照企业伤亡事故责任领导行政处罚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人身未遂事故)——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的领导或管理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失察的;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整改不力的;
(四)季度内单位发生二次及以上轻伤事故的;
(五)对安技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推诿扯皮,不认真整改的;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
2、重伤事故——记过或降职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发生重伤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降职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二)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和处理;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四)事故发生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致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轻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3、死亡事故——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发生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管理责任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排除措施,甚至放纵违法生产的;
(二)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搪塞的;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指挥生产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执行程序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实施行政处分,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所负责任等情况,全面分析,正确处理。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四川省政府98号令《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对事故审批结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政监察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直接进行处理;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企业内部组织部门反映一些二级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组织部门可作为年初干部是否续聘的考核条件之一。
五、结束语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领导行政处分的规定》实施后,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感明显增强,较以前更加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做到了在管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促进了生产,企业生产任务完成得较好;一些部门之间过去未理顺的关系得以理顺,技术部门在进行产品设计时要考虑产品的安全吊装问题;企业内
部各级领导和安全监察部门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发运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较以前有明显的改善,生产安全事故较以前明显减少。
(摘自:《机电安全》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