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伤亡事故的定义

2005-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伤亡事故是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简称,又可称为工伤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定义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对此概念可作下述理解: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或工作时,由于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的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事故既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又包括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所谓“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它分为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所谓“残”是指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虽经治疗休养仍难痊愈,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它分为肢体缺损和智力丧失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劳动能力丧失。

   为了使比较笼统的工伤概念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工伤认定资格条件。我国工伤认定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保险问答》(其中有工伤类和比照工伤类两部分,共17种资格条件),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一)《条例》和《劳动保险问答》中对工伤的规定

1.工伤类。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答》的规定,在以下7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负伤、致残或残废应按工伤处理: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如抢险、救灾、救人的;

(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的;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职业病的;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辆参加工作性会议、听报告或参加领导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的劳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的;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而发生倒塌的。

2.比照工伤类。职工在以下条件下遭遇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1)因公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2)在工作中负伤而当时并未感觉或确诊,事后伤痛发作不能正常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应有当时的就诊记录或第三者的旁证;

(3)工伤医疗终结后调到另一个企业工作,由于旧病复发的;

(4)由于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在工作地点睡眠发生意外事故的;

(5)伤残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的;

(6)在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错误行为进行斗争而遭受伤害的;

(7)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食物中毒的;

(8)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体育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意外事故的;

(9)参加企业组织的或受企业指派参加展览会、政治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10)到医院就医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的。

(二)《试行办法》中对工伤的规定

1.《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或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较可知,《试行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增列了见义勇为及通勤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致伤、致死等相应处理规定。

  《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的有关划定工伤范围的条件与《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所重叠。在目前阶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以《试行办法》为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仍按以往的规定执行。当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之后,各地都应统一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