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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卫生面临三大挑战:自杀、交通事故和溺水

2005-02-23   来源:《新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首席专家  曾光
  随着卫生科技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各类疾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逐渐被控制和弱化,但社会工业化、经济竞争性等所诱发的伤害却逐渐成为公共卫生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各类伤害中,自杀、交通事故和溺水的死亡率居于前三位。
  在我国因自杀而导致的死亡率非常高,其中农村高于城市、女性高于男性,自杀死亡率最高的年龄组是60岁以上的人口。实践分析证明,以下四类人员容易走上自杀不归路。
  第一类为疾病患者 首先是精神疾病患者。严重的抑郁症是最重要的自杀危险因素。精神病患者的自杀危险较非精神病病人大3~12倍,大约10%的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会自杀。其次是躯体疾病。躯体疾病如疼痛性疾病、慢性病、传染性疾病发病后患者往往处于一种应激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危险性很大。
  第二类为自杀遗传 大量的家系调查和双生子研究都支持自杀行为的遗传倾向。基因因素在决定自杀意念及行为中所占的比重大约为45%。
  第三类为酒精、毒品等物质滥用者  约10%~25%的自杀死亡者是慢性酒精滥用或依赖者。药物和毒品滥用也是自杀的危险因素。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尤其在小于40岁有自杀行为的人群中,女性的物质滥用较男性更为普遍。
  第四类为受家庭和社会问题困扰者 家庭因素包括恋爱婚姻问题和家庭生活事件。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人际关系问题、就业率、大众传媒的影响和移民等多方面因素均可成为自杀的导火索。
  交通事故所致的死亡是我国意外死亡的第二位死因,从1992年以来,成为中国男性意外死亡的第一位死因。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环境和社会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人和环境方面的因素导致个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社会因素是交通事故发生、死亡率逐年升高的原因。
  环境因素包括车辆和道路的情况以及自然环境方面的因素。车辆的性能和类型,道路的类型和路况,异常天气都可以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社会因素中,机动车辆数量猛增是发展中国家交通事故致伤和致死率增加的首要因素。其次是交通法规的立法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上的不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持续增长。再次是落后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较低的卫生服务可及性,使受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从而严重影响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后干预。
  溺水是导致我国人群意外伤害致死的第3位死因,0-14岁年龄组是第1位死因。溺水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儿童在河边玩耍落水,其次是在家周围玩耍时落入水井、粪池或阴沟,5-14岁儿童溺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河里洗澡和游泳时发生意外。
  溺水的危险因素主要有:疾病因素。虽然目前还没有精确的数据说明某些躯体疾病可以使人容易发生溺水,但癫痫增加溺水危险度的作用已得到证实。
  酒精和药物因素。酒精和药物会降低一个人的判断力导致溺水发生,在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溺死者的研究中发现,60%的溺死者被检出之前曾服用过药物或酒精。
  不安全水域。游泳池、池塘等水体周围没有屏障,没有明显警示标识,娱乐场所缺少救生员和监视设备,以及某些设计上的缺陷都会导致危险的发生。
  儿童监管原因。低龄儿童的溺水多发生在家中或家附近。江苏省农村0-4岁儿童窒息、溺水原因分析中发现,大部分溺死者都是由于没有家长看管或家长因事片刻分离,儿童跌入粪池、水塘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