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的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 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 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 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 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 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 其它事故。
(二) 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 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 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4) 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 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 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 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3) 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 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 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 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 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2) 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 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 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 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 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1) 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 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4) 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 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 事故的损失计算
(1) 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2)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3)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 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 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 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 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 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 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 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 淹溺。
7) 灼、烫伤。
8) 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 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 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 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 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 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 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5)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 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 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 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 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 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 劳动组织不合理。
7) 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 设计有缺陷。
9) 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 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 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直接原因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 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 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 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 设计错误。
6) 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7) 其它原因
(2) 间接原因
1) 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 劳动组织不合理。
3) 缺乏安全教育。
4) 验收不彻底。
5) 其它。
3、 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 物质原因:
1) 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 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4) 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5) 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 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 物质的化学作用。
8) 其它。
(五) 附则
1、 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2、 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1) 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2) 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 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
(4)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 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6) 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7) 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8) 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9)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 手部伤害:
(1)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 脚部伤害:
(1) 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 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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