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定义及范畴
(一)工伤事故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事故是由伤害部位、伤害种类和伤害程度三个方面构成的。
(1)伤害部位:头、脸、眼、鼻、耳、口、牙、上肢、手指、下肢、足、肩、躯干、皮肤、黏膜、内脏、血液、神经末梢、中枢神经。
(2)伤害种类:挫伤、创伤、刺伤、擦伤、骨折、脱臼、烧伤、电伤、冻伤、腐蚀、听力损伤、中毒、窒息。
(3)伤害程度:我国分为死亡、重伤、轻伤。国外分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不能劳动、要医疗但不停工、无伤害。
(二)工伤事故范畴
工伤事故范畴是指工伤事故统计中受伤害人员应包括的范围。包括在册职工、外来实习者(即临时工、合同工、代培工、实习生)、来矿参观、参加劳动和检查工作的人员等。
二、工伤事故分类
对工伤事故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认识事故的特点,研究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伤害情况分类
1.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死亡的事故。
2.轻伤
轻伤是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未构成重伤的伤害。
3.重伤
经医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虽不至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
重伤的范畴如下:
(1)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2)人体要害部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1/3以上者。
(3)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腿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4)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的可能。
(5)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6)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者;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8)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后提出意见,报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4.死亡
(二)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而无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负伤职工中有1—2人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5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下同)或虽不足10人,但死亡加重伤总数在1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火灾事故分类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死亡加重伤20人以上;
④受灾50户以上;
⑤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称为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①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②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③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④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⑤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⑥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它是按职工受到伤害的原因进行分类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颁发的分类标准,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含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伤、压伤、撞伤、倾覆伤害等);
(3)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4)机械伤害(包括绞、碰、碾、割、戳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架线电杆上坠落以及平地上坠落到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倒塌等);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库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品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19)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三、工伤事故的原因
根据安全系统工程的逻辑分析,导致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环境条件)、管理缺陷。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忽视和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误操作。
(3)不注意。
(4)疲劳。
(5)身体有缺陷。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环境条件)
(1)设备和安全装置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变化。
(2)工作地点面积偏小或其他缺陷。
(3)工作环境不良。如照明、温度、湿度、噪声、振动、颜色、通信等存在问题。
(4)外部的、自然的不安全状态,存在危险物质和有害物质。
(5)工具、材料的放置不合理。
(6)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或损坏。
(7)防护用具、防护用品的缺乏或缺陷。
(8)作业方法不当。
(三)管理原因(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1)教育培训不够,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素质低,经验不足。
(2)技术缺陷,工业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设计、选材、安装、布置、维护、检修有缺陷,或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存在不当之处。
(3)劳动组织编制不合理。
(4)对工作现场缺乏检查或检查不到位。
(5)对工作现场情况缺乏了解,指挥有错误。
(6)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挪用安全措施经费,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
(8)操作人员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如疾病,视力、听力不佳,疲劳过度,醉酒,人的感观错觉,劳动态度不端正,不负责任,思想不集中,注意力分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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