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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不可滥用

2004-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是指公安消防机构自主选择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授予公安消防机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需要,而且法律的实施也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
??然而,在部分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由此带来以权谋私、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
??笔者认为,规范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权力法定原则。依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公安消防机构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自由裁量权。遇到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断,应首先制定授权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规定,不得突破,更不得变更法定的条件、执法主体、程序、时限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处罚适当原则。公安消防机构的裁量必须与被处罚对象应得到的处罚相适应,不能当罚不罚,不当罚而罚之,不能罚之过轻过重,不能急事缓罚。
??符合目的原则。法律法规设定行为规范无不有其确定的目的,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偏离、违背立法目的,不能以有权特事特办为由乱开、“口子”,导致消防管理的放松。
??遵循“三公”原则。“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该公开透明,坚持从客观事实出发,对事不对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启己置身于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听证权、辩解权和质证权。
??效率效益原则。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如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努力提高效率效益。在不影响裁量结果的前提下,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裁量,即使在法定期限内裁量,也应努力抓紧时间,努力减少办事环节。同时注意选择最佳时间、最佳方式作出裁量,以便裁量结果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