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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安全管理要迎难而上

2003-11-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回顾近几年事故发生情况,非公有制企业占很大比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状况不好,已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管理,成了制约我国安全状况改善的瓶颈。从中央到省,再到市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已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国家局又出台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媒体对此也做了充分的报道;相信不久的将来,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一定会得到明显改观,最终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佳木斯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多是从1994年才开始出现的。截至2002年底,共有1266户,是1994年的5倍多。其中:年销售额超百万元的有518户,超千万元的有47户,超亿元的有4户。这些企业几乎遍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如何引导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多发的原因

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多发,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包含客观因素也存在主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看  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都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快速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十五大之后,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精神带动下,这些企业得以迅猛发展。从地域角度分析,沿海较发达地区所占比重和发达程度远远高于内地。单就佳木斯市来说,到2002年,仅限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就达80户。2002年,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增加值、销售收入和利税,分别占地方工业的46.7%、54%和42.7%基本占据了半壁江山。沿海较发达地区的情况可想而知。由于发展迅速,国家对这类企业从创造宽松环境角度出发,提供优惠政策和保护其发展过多,加强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强调的过少。加之行使国家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成立时间较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从历史方面看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是从传统的家族式、作坊式生产中发展起来。由于受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素质的制约和影响,这类单位的安全管理大部分存在空白。而从国有或集体转制过来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这些基本条件就相对好些。

从主观方面看  一些业主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或者根本没有,只重效益不顾安全或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的心态还根深蒂固。在不少人心中,“要钱不要命”的现象还大量存在。

从现实方面看  非公有制企业分布范围越来越大,几乎遍及各个行业,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相继撤并,或转为行业协会,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业安全管理逐渐淡化,直至没有。这也是造成当前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

二、存在的难点

1.由于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一直处于“盲区”。加之个别行业的各级主管部门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进行撤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基本没有。由于长期以来疏于监管,短时间内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存在很大难度。

2.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基础管理薄弱,或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安全方面管理少得可怜甚至没有。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的业主只知道买几个灭火器摆上,一说安全责任制就“一问三不知”。在他们的心中,安全工作就是防火防盗。

3.比较而言,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不强,加之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加剧了经营活动的不安全性。一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还存在对隐患或者事故瞒报、谎报的情况。

4.由于非公有制企业量多面广,有的流动性很大,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增加了整顿的难度。

5.如果检查力度加大,一些经营者就会借经济发展环境不宽松为由,阻挠安全监管。个别非公有制企业与黑恶势力勾结,抗拒执法或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个别业主与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人员相互串通,联合抗法。

三、下一步工作想法

1.摸清底数,分类整顿。首先由各级政府安办牵头,联合非公有制企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工商、交通、建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采取“拉网式”或“地毯式”的检查,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摸清底数,分门别类,掌握基本情况。特别要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认真排查,确保无遗漏。其次针对不同情况,结合全国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和当地实际,开展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专项整治。对旅游、餐饮、民办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一并纳入全国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范围,并作为一个重点;对建筑、个体运输等非公有制企业,要求由建设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对其他暂无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管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由各区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安办要做好协调、分类指导、督查等各项工作,统一步调,严格整治。并且,这些专项整顿都要由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造出声势。

2.依法予以整顿规范。已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一章,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非公有制企业专项整顿的依据。要侧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遵守“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备质量达不到要求,要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二是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及时消除隐患。三是要把提高各类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作为治本之策。除了要求其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外,还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自己组织各种岗位安全教育。

3.在体制上予以保障。一是对各级政府已设置的“非国有委”或“非国有办”,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根据当地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能保留的尽量予以保留,至少也要在某个综合部门中设立一个这样的机构。条件允许的,应该考虑单独设立管理机构。二是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单独成立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并且作为一个重点和方向,依法严管。三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专项整治,要作为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今年工作的一个重点,从根本上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4.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一是结合国家正在开展的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对属国家关闭范畴的各类小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彻底消灭一批。二是在专项整治中,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发现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要坚决予以取缔。

5.推行注册安全主任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属高危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可参照深圳、青岛等地实行的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作法,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招考培训,然后指派到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条件具备的,要一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具有国家承认职业资格的安全工程师,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无人管理和不会管理的问题。

6.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所有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先行试点,再行推开,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由被动抓安全向主动抓安全转变,真正与国际接轨。

四、注意几个问题

1.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一部分不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将逐步退出国有范畴,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还会大量增加。在对现存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这部分新转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不能顾此失彼。现阶段,对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其抓紧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2.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监管,更要讲究方式方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首先要热情服务,而后才能严格执法。绝不能有歧视心理,透过“有色眼镜”去看;也不能“一刀切”,“全盘否定”这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客观科学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必须让其心悦诚服。

3.由于地域差别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中西部地区与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相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起步较晚,数量少且分布范围窄,所以从全国的角度来看,应该区别对待。在治理整顿方式方法上,要根据地区差别,采取相应措施。

(作者单位  佳木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