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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到的要求

2004-04-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做到: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