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施[1999]67号 1999年12月10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能务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队伍,全面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系岗位职务,是指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三级(含三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安全员职责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时,应同时提交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岗位证书,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六条 安全员对项目经理负责,具体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在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职能中,与项目生产经营发生冲突时,项目部应首先服从安全。安全员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职能得不到保障时,可向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申诉。
第七条 安全员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 严格执行部颁“一标三规范”,落实项目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抓好班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班中安全巡查和班后的安全验收。
(三) 充分发挥项目管理班子的整体优势,抓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与计划、生产、检查同时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四)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确保落实到现场,加强对多发性事故的预控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五) 负责组织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班前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六) 负责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工作,对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落实整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配备的比例不低于施工现场作业人数的0.5%。
第三章 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
第九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在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三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和有关方面安全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专家七于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制定统一的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
(二) 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 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四) 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五) 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六) 负责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是:
(一) 国家、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二) 建设部、深圳市颁布的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三) 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 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务;
(五) 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 经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统一颁发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安全员岗位资格等级、考核和注册
第十四条 安全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并予以注册后,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员岗位资格分为一、二级。
第十六条 安全员岗位资格申请条件:
(一)一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 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
3、 承担过一个一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二)二级安全员的申请条件
1、 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施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
3、 承担过一个三级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凡达到安全员岗位资格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进行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
第十八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对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 申请人的身体健康,能够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合格证书;
(三) 申请人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简历和主要业绩;
(四)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的业务评价;
(五) 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的注册依据为业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安全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员是岗位职务,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员,必须具有《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其承担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员岗位资格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一级安全员可承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安全员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不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部门每年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部门每年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 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上,未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 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下,或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三) 安全员未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担任安全员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六条 一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下岗培训。二次复查“不合格”者,一级安全员降低岗位资格等级一级,二级安全员注销注册。三次复查不合格者,一级安全员注销注册。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可后方可担任安全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安全员达到上一个岗位资格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缴《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限期三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销注册的处罚:
(一) 未经注册,以施工安全员的名义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或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泄漏考核内容,在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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