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施工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包括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决争议。
12,1.2 施工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项目经理应按照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认真履行所承接的任务,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2.1.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施工合同的各项履行规则。
12.1.4 项目合同管理应包括相关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的管理。
12.1.5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12.1.6 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施工项目投标
12.2.1 投标人应具有工程要求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2.2.2 投标人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
12.2.3 投标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深人地分析和研究招标文件,着重掌握招标人对1程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分析投标风险、工程难易程度及职责范围,确定投标报价策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2.2.4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文件组成:
1 协议书。
2 投标书及其附录。
3 合同条件 (含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
4 投标保证金 (或投标保函)。
5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6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7 辅助资料表。
8 资格审查表 (已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除外)。
9 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2.2.5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2.2.6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2.3 合同的订立
12.3.1 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3.2 订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2.3.3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 接受中标通知帮。
2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 谈判。
5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
6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4 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3.5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申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 (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所列承包人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 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出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
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迸人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 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昭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5 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指示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失误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而导致的费用。
6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12.3.6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 分包人的报价书。
4 分包合同条件。
5 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 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12.4.1
项目经理部必须履行施工合同,并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2.4.2 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遵守《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
2 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
3 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
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12.4.3
履行分包合同时,承包人应就承包项目(其中包括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承包人负责。由于分包人的过失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4.4
企业与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12.5 合同的变更
12.5.1 项目经理应随时注意下列情况引起的合同变更:
1 工程量增减。
2 质量及特性的变更。
3 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 工程的删减。
5 施工顺序的改变。
6 永久工程的附加T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
12.5.2 合同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同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2 项目经理可根据接受的权利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
12.6 违约、索赔、争议
12.6.1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6.2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12.6.3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 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 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12.6.4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 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因工程变更
(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 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 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 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 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 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 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12.6.5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12.7 合同终止和评价
12.7.1 合同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施工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成。
2 合同解除。
3 承包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2.7.2 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进行下列评价:
1 合同订立过程情况评价。
2 合同条款的评价。
3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4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