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监察是针对特殊问题进行的监督。
1.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同时”监督就是一种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是总结我国几十年全国工业企业建设的安全生产经验教训而确立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强制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明确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其次,健全监督程序,把好设计、施工、验收三道关。在初步设计阶段,执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送审单和审核通知单制度,认真审查扩充设计资料和文件,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准交付施工;在施工设计和现场施工阶段,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削减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在竣工验收阶段,抓好预验收,发现问题限期改进,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不准投产。有些地方还积极参加项目可行性论证活动,在建设前期进行调查和监督。再次,加强执法力度。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汁、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违反“三同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制裁,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发施工执照。?
有关“三同时”的规范性、技术性问题,还可参阅第三章有关内容。?
2.对特种设备的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导致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机械设备。其监察的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机械、木工机械、厂内运输机械、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专用仪器、装置、工具等特种设备。《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对生产和销售、安装与管理以及监督检验作了具体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对设计与制度、安装与修理、使用与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配套的《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该标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半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等设备的超载保护装置等。为加强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与管理,针对事故后果严重等问题,国家发布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这个规定对安全运营和如何开展监察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1992年2月起,全国各客运索道站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各索道站在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负责预审,并认真填写预审记录卡。对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预审合格的索道,由索道站在一个月内报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审查。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将合格的审查索道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发放《安全使用许可证》。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另外,《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90)国家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这些法规对促进特种设备的监察,起到积极的作用。?
3.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自动化水平低,在很大一部分企业劳动条件得不到根本改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国早在1963年就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期限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统—全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作用。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明确了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即,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面临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该《通知》还要求,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保证防护用品质量。为改善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种类结构,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从1981年起国家开始制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到目前为止已制定50多项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如:《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82)、《焊接护目镜和面罩》(JB3609-83)、《安全帽》(GB2811-89)、《安全带》(GB6095-85)、《安全网》(GB5725-85)等等;30多项劳动防护用品行业标准,如:《防尘口罩》(LD29-9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LD34.1-92)、《防寒安全帽》(LD46-93)、《森林防火服》(LD58-94)等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发布实施,促进了我国劳动防护的更新换代,保证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
但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防护用品,在一定条件下,当采取安全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劳动保护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辅助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或粉尘场所,职工应佩戴防毒面具和防尘口罩;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火花飞溅的作业场所,职工应佩戴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等;对在高空作业的人,职工佩戴安全带;对从事电气操作的工人,工人应根据需要配备绝缘鞋和绝缘手套。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我国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为此,1988年1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了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以及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均须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资格。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然后才准予进行生产;产品须经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取得《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准在市场销售。为解决一些单位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问题,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业企业生产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原国家经贸委将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国家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5.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尘毒作业场所的监督,主要方法是:进行尘毒危害的调查、测定和危害程度的分级,明确治理方向和重点;督促和帮助产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制定防尘防毒规划,落实治理措施,规定完成期限;制定治理尘毒危害的考核标准,据此进行检查验收,给合格者发证。为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了《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指出了粉尘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安全监察工作重点。?
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企业治理和监察重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和劳动条件评定,是确定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依据,如果不进行尘毒分级工作,尘毒监察就失去了方向。因此,通过尘毒分级工作,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①全面掌握尘毒危害状况。掌握情况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劳动卫生宏观指导,实现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尘毒分级工作,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职业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分布状况,为我们在制定政策,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方面提供技术数据。?
②用科学的定量方法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考核。多年来,—些部门一直运用“合格率”这一单指标来考核企业场所的劳动卫生状况,很难全面反映劳动条件好坏程度和工人受危害的大小,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是用多指标来综合评价接尘工人所受到的危害程度,因此比较全面、可靠,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③为确定职业卫生监察的重点,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目前,全国约有100多万个企业,约有50%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的超过了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上千倍,而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生产工艺情况干差万别,在这种危害严重,情况复杂的条件下,监察工作必须分清主次,给以分类指导,进行重点监察,就要靠尘毒分级来解决。行政监督部门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对企业应有不同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力物力都有限,劳动条件的改善不可能短期内全部解决,因此,首先要求企业消除最严重的危害,进而逐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最终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消除粉尘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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