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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开展2004年打击水上运输超载统—执法行动

2004-06-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自2000年开展“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以来,交通系统各单位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许多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整治,有力地促进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水上交通安全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其中,内河水域违章超载已成为目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水运安全环境,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长江武汉以下水域及其支流、京杭运河、黄浦江水域开展2004年打击水上运输超载统一执法行动。整治对象是从事运输的所有超载船舶,重点是运沙、运煤船及“三无”船舶。各相关海事机构在部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要求,对各自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超载船舶开展统一整治行动。其他地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同期开展打击超载执法行动。
    此次打击水上运输超载统一执法行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查处超载船违法行为。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港船舶和过境船舶的检查,对出港船舶,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超载船舶,应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后方可办理签证放行,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直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为止。各级海事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建立相应检查工作程序和强制卸载方案(严重超载船的参考标准:船长小于40米,干舷不足200毫米;船长大于40米,干舷不足300毫米)。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到港船舶的检查。对到港船舶发现存在超载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进港签证。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在锚地、集散地水域锚(停)泊的超载船的集中整治。
    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中,对超载船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进行强制卸载。对于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应当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但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应当予以滞留;对于证书齐全而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目的港海事主管机关应要求其立即勘划,未勘划前不予办理放行。对擅自逃离的存在上述问题的船舶,再次发现要从重从严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卸载而产生的场地费用、卸载费用等由船主承担。  此次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发动阶段(统一执法行动开始前10天),统一执法阶段(4月1日至30日)。总结提高阶段(统一执法行动结束后10天)。
    在此次行动中,交通部对各相关单位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要切实加强统一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三要坚持违法必纠、纠罚并举原则,不得以罚代纠,严禁只罚款不卸载行为。四要坚持文明执法。五要各海事管理机构在本次行动中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监管网络。六有关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的小型货运船舶(600总吨以下),要及时通报当地海事部门,以便海事部门对其进行检查。七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地海事管理机构无法解决并需通报目的港或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执法的,要填写打击超载、“三无”船联动执法协查表,传真至协助执法的海事管理机构和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八要严肃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的不作为行为。九要抓好宣传工作。十要各单位要及时编发简报,将相关工作动态报交通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