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外来人员是相对于国企员工而言的,指未和国企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其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与相关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租赁单位、外来民工和参观考察团三大类。他们相对国企而言是“自由人”,安全文化素质又参差不齐,往往是事故肇事者,在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着国企的安全管理工作。本文笔者提出了管好他们安全工作几条措施:
一、国企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
所谓租赁是指国企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把自己内部的一部分车间或作业场所租给另一企业(单位)使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企某些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向国企注入了新的血液。但同时也给国企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正确理顺好国企与租赁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招灾揽祸”,后患无穷。要搞好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责权利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办法。使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合同可据,一旦发生事故就不会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现象。
2、租赁单位完全不同于清朝时代的“华租界”,要坚决克服“企中企”之傲气,要经常保持和国企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安全管理上要形成互检互查互促的良好风气。国企和其租赁单位的安检人员因工作需要应可以自由出入对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工作,并能互相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取长补短,共同把各自的安全工作搞好。
3、加强对租赁单位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力度。设备和厂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和资本,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把有关要求明确外,还要防止个别租赁老板满头经济热,为诈取最大生产利润,置设备和厂房存在的隐患于不顾,常使设备带病、超负荷运作,致使设备和厂房夭折早废,引发安全事故。所以,要经常检查、监督租赁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运作。
4、一些国企租赁单位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难以兑现又成为其安全管理工作上的又一大难题。如,工伤保险、保健费、清凉饮料费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致使员工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往往享受不到应有的工伤劳保待遇。
二、国企外来民工的安全管理
目前,外来民工到国企施工的现象极普遍,并随之而来许多不安全因素,主要是由于外来民工的素质特别是安全文化素质较差,缺乏必要的自我防护能力,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就会频发这样那样的安全事故。为此建议:
1、做好施工前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工作,使他们能熟悉了解国企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养成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习惯,有效避免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他们出入国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门卫管理制度和物质出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产及他们的人身安全。
3、加强施工用电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在办妥手续后,再由国企电工帮助安装好电气线路,最好不能让他们自己特别是无有效电工操作证者乱拉接电气线路,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三、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管理
参观考察外来人员主要包括:各友好单位的交流来访、上级领导的光临指导、学生或社会团体的拜访。他们一般由单位(学校)组织而来,具有一定的纪律性和较高的安全文化素质,较前二类外来人员容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但也决不能掉以轻心。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1、应设立接待室,由专人负责带队陪同参观考察,告知本企业危险要害部位所在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他们误撞“禁区”,造成伤害;以确保他们参观考察期间的人身安全。
2、要监督他们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不正确穿戴者要劝之以理,坚决阻止他们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特别是上级领导来指导工作需下生产场所而又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要敢讲,要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安全职责,只有谏之有理,相信领导会采纳。
总之,国企与外来人员两者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确理顺好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把两者的安全工作共同搞好。
(摘自:《机电安全》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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