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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004-07-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摘  要:文章分析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问题;途径

    毋庸置疑,国有重点煤矿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2003年河南省国有重点煤矿在比去年增产735万t、增幅达到12.4%的情况下,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特大事故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26起、50人、6人、9人、0.67,比参差不齐年分别减少(降低)21起、11人、11人、1人、0.33,分别降幅57.4%、18%、64.7%、10%、33%,连续7a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而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现根据河南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践,分析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并找出解决途径,对搞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问题及建议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矿观念不强。水平延深、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审查和验收,集团公司下属国有煤矿之间边界划分不规范,在没有安全评价和法律许可情况下擅自变更矿井边界。个别国有大矿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劳动安全保护和意外伤害保险,违反有关安全和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时有发生。建议:企业应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不断增强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2)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全面,超能力生产现象依然存在,在煤炭市场火暴形式下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议: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产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依据认定的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强化监察,严禁超能力生产。
    (3)零星事故不断,重特大事故尚未彻底杜绝,仍是事故多发行业。客观因素固然存在,但人为的主观责任是主要矛盾。建议: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上,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客观规律,把安全生产纳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事故等级责任追究考核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4)安全设施、条件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全负账多,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如高突矿井使用的电机车、主提升绞车过卷过放距离不够、箕斗提升使用非定重装载等隐患整改不力,客观上是老矿井设计要求标准低、新的安全设施不成熟不过关,关键是主观上怕影响生产和投入资金大。建议: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督促重大隐患整改。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共性、关键性难题,组织安全科研攻关,开发和创造本质安全型设施和条件,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5)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屡有发生,国有矿兼并、吸收小矿安全水准差。如某大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井下距离远达9km,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人车,职工每天连班工作时间长达18 h,超时超负荷工作严重侵害职工人身权利。建议: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活动,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矿井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装备,增强职工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面貌。
    (6)监察手段不齐全,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几年来影响全国的特大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发现了事故隐患,也下达了执法文书进行处罚,而责令停产整顿缺少必要监督制约手段,吊销证件和强制执行时间又太长,手续麻烦,缺少制约矿井违法生产的强大法制手段,最终酿成大祸。建议: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执法监察、安全评估相结合,对安全条件差、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不办理审批手续,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人和淘汰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  解决途径
    (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严格市场准人,重点把好兼并、收购小煤矿安全准人关,从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资格、资金投入、安全措施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签订责任状,落实到国有重点煤矿,层层分解,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力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展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每季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感。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省年初把防范重特大事故作为全年工作的第一要务,根据灾害严重的情况,确定了27对瓦斯重点防治和16对重点防汛矿井为监控对象,保证每季度监察一遍。通过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专项监察和日常监察相结合,严格执法,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去年全省27对瓦斯防治重点监控矿井杜绝了瓦斯死亡事故,所有国有重点煤矿杜绝了透水事故,有效防止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学习推广"七台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制定颁布国有大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上等级、创水平,夯实煤矿安全基础,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6)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消灭“三违”,清理事故隐患。如省年初下发了《关于2003年河南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豫煤安监一[2004]9号)文件,在向河南省政府和国家局通报去年安全评估情况的同时,安排今年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一是分类监察。A类矿井;B类的矿井,每年监察次数不少于1次、2次;评估为C类的矿井,列为今年安全监察的重点,每年监察次数不少于3次;评估为D类的安全不合格矿井,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重新评估,达到基本安全矿井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矿井,依法关闭。二是对去年评估发现的1 065条不安全隐患和318条合理化建议,必须跟踪监察,督促企业按照“四定”原则,全面消除隐患和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三是在总结去年评估经验基础上,提高今年评估质量和水准,确实改善矿井安全整体面貌。
   (7)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分析报告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一通三防”关键环节和防治水薄弱点,每月写出一期全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析报告,对重大隐患实施跟踪,督促整改,利用新闻媒体、上网等形式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引起各方面关注,消除隐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
   (8)组织国有煤矿矿井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规范煤矿安全工程的建设秩序。如我省年初下发了《关于坚决控制国有重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04]6号文件),第一季度要结束国有煤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办事处根据认定能力结果进行监察,严禁超能力生产。今后矿井或主要生产环节(系统)增加能力、重大技术改造的,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按照“三同时”进行,否则不得施工和生产。
   (9)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加大事故责任追究。整合现有救护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增强应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事故等级责任追究考核制度,一人事故要追究分管矿长责任,三人事故追究矿长、处长责任,特大事故追究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处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10)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和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保障安全投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执法。通过监察执法竞赛活动,学赶先进,提高执法综合素质,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在提高效果上下功夫,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安全监察队伍。
    作者简介:许胜铭(1963—),男,1986年毕业于焦作工学院,现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长期从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作者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摘自:《煤矿安全》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