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主线,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支撑体系,提升执法效能是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神圣职责。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并未彻底到位。
一、煤矿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目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煤价上涨,一些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严重,“不怕罚,就怕停”,有的煤矿不顾条件盲目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特别是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
二是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煤矿大部分先天投入不足,安全基础不牢靠,矿井的抗灾能力非常脆弱。
三是煤矿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多数乡镇煤矿,一方面有抓好安全生产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又没有管好安全生产的能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是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足,执法力度还有差距,执法权威还有待于提高。
二、依法行政,扎实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对煤炭需求量,煤炭.供应偏紧,价格上扬,煤炭市场持续看好,一改前些年低迷状况。另一方面,“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和时代主题,安全生产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煤矿而言,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要求更高了;对监察机构而言,责任更重,压力更大,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1.抓落实。特别是要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要求,进行目标再分解,措施再细化,落实再深入。办事处和监察站对半月报送监察执法报告这一制度还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对报告期内的主要执法工作、监察的重点、存在什么问题、监察活动的分析等情况的报告,要清晰、全面、客观,要有指导意义。机关业务处室每月也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作为一项制度坚持好。从上到下都要明确工作重点,一级一级抓下去,一项一项落实好。
2.抓执法。煤矿安全生产的成效,一定程度上与监察执法能不能真正严起来有很大的关系。在监察执法方面,应多做一些创新性、超前性的探索。对于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规范制作和下达监察执法文书,树立执法意识和证据意识,实行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坚决依法处罚。对重大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用足、用够行政处罚手段,从严处罚,决不姑息。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要加重处罚,特别是要抓好“关井”的典型。对发现的资赋枯竭、隐患严重、证照不全以及经过整治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要吊销有关证照,通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通过在一个县、一个乡关闭1—2个煤矿,引起震动,以点促面,才真正能够促进当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也真正能够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形象。
在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作用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监察仪器仪表、远程监察告知等手段,提高监察执法效率。积极开展集牛执法监察、巡回监察、解剖监察、异地交流执法监察等活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集中一个县区、一个乡镇、一个煤矿,分专业、分系统深入解剖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突出以“瓦斯’’为重点,强化对高瓦斯地区、高瓦斯矿井的全方位监察,凡“一通三防”达不到安全基本条件要求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3.抓队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切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这个龙头。不断提高监察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监察执法队伍。
4.抓调研。理论研究不单单是国家局的事,省局、各办事处、监察站更应该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径。要抓紧对超能力生产矿井监察方式和监察内容的研究。超能力生产是当前煤矿一大特点,也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
5.抓许可。国务院以第397号令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从事生产。
实施安全许可,是落实以人为本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治理安全的治本之策。同时,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的重大决策。加强宣传,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第一,宣传要到位。搞好许可宣传;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宣传煤矿安全许可的重大意义,也要宣传煤矿安全许可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把许可的强制性和时间性讲清楚,明明白白告诉煤矿矿长。
第二,把关要严格。依法审查、颁发和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赋予监察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责任,是手段,也是再次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权威的一种契机。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依法颁证,准予其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发,已发证的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切实把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人关口。
第三,管理要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等各个阶段,都要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省局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接受社会监督。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并贯穿在条件审查、许可的全过程。既要严格审查、严格监管,又要体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精神,做到审查公开,许可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四,环节要理清。牢牢把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几个问题和关键环节。
发证范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关于“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的表述,其内涵是对从总公司到每一个矿井都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至企业,下到矿井,全部覆盖,实行一井一证,一个企业一个证。如果一个煤矿企业下面有几个矿井,除各矿井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该煤矿企业还需要申请办证。目的是要从煤矿企业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下属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两个层面把住关口。
征求意见:根据国家局《实施办法》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已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启动审查程序。要明确的是,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是企业申请颁证的前置条件,而是发证机关依靠和尊重地方政府,共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形成合力的一种工作方式。如果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产业布局或结构调整不同意开办煤矿,发证机关就会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不启动审查程序。
条件审查:条件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以现场审查为特例。
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不能煤矿企业自己说了算,也不是由发证机关说了算。要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第15条规定,矿井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制度性规定。中介评价机构依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煤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对煤矿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明确结论,出具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发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要严格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安全评价资格,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评价工作不应排斥外省的评价机构,但鉴于外省评价机构对评价结果负责的问题值得考虑,所以原则上应由省内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许可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有明确规定。但近年来,有的地方违规批准煤矿改造,大多数改造矿井是“无设计文件,无施工图纸,无安全审查意见”的“三无”工程。对这类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2000年11月7日以后改建、扩建、改造的工程,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没有合法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均不予认可,后果自负。
第五,监督要强化。公生明,廉生威。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教育,正确行使和把握好安全生产许可的权力。特别是在廉政建设方面,要加强、加强、再加强。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对安全许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法、为民、廉洁、高效进行。
坚持许可与监察执法工作相结合。把安全许可和监察执法结合起来;在审查、核实过程中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因此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把这项工作做好。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要齐心协力,集中力量,真抓实干,把工作做得扎实再扎实,监察执法严格再严格,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一年有一个新变化,一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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