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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公共场所怎样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2004-11-23   来源:四川消防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几年,全国都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每次的专项治理中内容中都会涉及到诸如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我们都知道,并不是所有公共场所都得设置这些消防标志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安部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要求,但还是不够全面,上述主要是针对特殊室内场所进行规定的,对于外走廊、外疏散走道等没有规定。为此,笔者对这些问题谈谈认识。

  消防安全标志,就是以图形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和指示消防安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十六条中也提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规定以下内容:
  1、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6、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7、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9、没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10、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11、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12、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15、下列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b、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c、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
  d、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2.8条规定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0.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2.7条规定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0.51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z,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z,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于5。

  1、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提示标志牌及其辅助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m;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
  2、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牌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1.8—2.5m之间。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牌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如图7所示。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0.51x。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反光方式。对于地下工程,“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的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0m—1.2m之间,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干10m。给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

  三、消防标志设置方式方法
  (一)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二)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牌悬挂在相座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
  (三)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间隙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间隙。

  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如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 ,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总之,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后,使人们能迅速、准确找到消防器材和紧急出口,进行灭火扑救或是及时离开现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难以确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位置的,应当及时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