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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004-11-2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十届全国人大以后,国务院特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190余家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同时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既有由国资委直接监督管理的,也有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隶属关系不一。
  在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和发证机关的划分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没有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而是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其发证对象和发证机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央管理企业多数是特大型甚至超大型企业集团,由其管理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其他生产单位和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投资的子公司或者控股的控股公司为数众多并且分散在全国各地,需要确定哪些是发证对象及其发证机关。

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三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中资产最多的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全资总公司、集团公司,亦称母公司,如中国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这些中央管理企业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多是管理型或者控股型的公司。
  有人认为,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不可能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实际意义,因而不应将其列为发证对象。这种看法颇似有理,其实不然。从法律的调整范围看,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才能享有管理所属企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权利。法律并不因为它们是管理型或者控股型的公司,而排除其接受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的义务。只要它们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则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有关证照,才能从事有关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它们未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一切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管理活动将是非法的。另外,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管理、协调的职责。假如它们可以不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就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能从事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不需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也不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如此说来,这些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岂不成了“法外企业”?!这与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也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监管,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活动实体是其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其他生产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其他生产单位也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对象,也要逐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级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这种企业也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这种全部或者大部由国家投资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生产活动是否安全,不仅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或者降低,而且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损失、流失。所以,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应当按照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1.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这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注册,均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2.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些企业地处四面八方,如果都到北京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则不方便,二则增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量,三则不利于了解情况和进行实际审查,四则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从一些中央管理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看,有的中央管理企业或其子公司和企业设在地方,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具体规定,于是出现了中央管理企业不让管和不服管、地方人民政府不能管和不敢管的现象,个别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成了“飞地”,安全生产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以至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大“漏洞”。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赋予中央管理企业任何法外特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也不例外。事实上,只要有法可依,绝大多数中央管理企业是能够遵守法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效能与便民原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中央管理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以省级行政区域为限,不论在何地注册,均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