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须把好“三关”
2004-12-08
来源:《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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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弄清事故责任,是《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职责,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事故中的职工个体,相对于企业管理部门是弱势群体,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绝不能允许职工在受到身体伤害甚至生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经济上、名誉上受到损害。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伤害职工的利益,同时做到有理有节,笔者认为工会在参与伤亡事故调查中应把好“三关”。
一、把好“立场”关,切忌身份发生颠倒
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是由企业安全部门牵头,企业工会、生产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的。它们各自作为一个利益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不了总想推卸责任。鉴于此,职工违章的“罪证”一定会被说的“言之凿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往死人头上推”。因此,尽管工会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平时大家尽管处在同一环境,但此时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不能人云亦云被人牵着鼻子走,不能一言不发当老好人,更不能因错就错有意无意地为管理部门推卸责任。否则,极有可能“屁股坐错板凳”。为此,在伤亡事故调查中,工会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权利的心态,把自己摆在被伤害职工利益维护者的位置上来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把好“调查”关,防止主次原因被颠倒
在事故调查中,由于事故直接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带来的显性特征,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成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用来推卸管理责任的一大法宝。面对这种情况,工会如何判定直接原因是不是主要原因,应用联想对比法,如查历史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查历史,即查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历史。某工会近期内参加一起厂矿重伤事故的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铁路调车员追爬行进中的火车。这是明显的违章,因此直接原因也被调查组初定为主要原因。但就工会掌握的情况,发生事故的车间1998年至今已连续发生5起事故,前4起事故直接原因也都是职工违章。尽管5次事故直接原因各不相同,职工所违规章的内容也各异,不能算重复事故,但这么多的连续违章事故说明该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某个环节肯定存在严重的漏洞。工会据此就调查组的初步结论提出置疑,建议把主要原因之一定为管理问题,从管理上查责任,维护了事故调查应有的严肃性。
三、把好“场面”关,不要被“专业术语”把吓倒
在伤亡事故原因分析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是安全部门占对规章制度熟知的优势,生产部门占对生产工艺流程熟悉的优势,他们引经据典、口若悬河、动则千言,可谓头头是道。工会往往被这种场面所慑,首先气势上就弱了,加上被一大堆专业术语弄得云山雾罩,只好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上“同意”了事。为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工会应该从安全本质化角度观察问题。安全本质化,就是企业中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环境应该追求本质上的安全化,即便操作者出现操作失误也不会造成伤亡事故。工会据此利器,一查硬件是否做到本质上的安全,即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工器具、劳保用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工作现场是否有安全隐患等。如某厂从国外引进一套控制设备,各项性能指标据称是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性能当然勿庸置疑,但引进不久就因职工误把“前进键”按成“后退键”酿成一起工伤事故。这种情况按理说定为职工违章肯定无异议。但如果你是有心人,到现场一看,就会发现该控制设备上的控制标识全是英文,职工在紧张情况下难保不按错按键。此类事故,主要原因应该是设备未做到本质上的安全。二查软件是否做到本质上的安全,即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上是否说到做到。三查操作规程是否合理。职工《岗位操作规程》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问题,判定职工违章结论就站不住脚,如有的操作规程规定“工作时间内必须保持注意力集中”的条款,对制定者来说很容易,但要叫工人在高温、高湿、高噪声、高粉尘的工作现场,在8小时中一直“集中”、几十年如一日直到退休,谈何容易?如依据类似的条款判定职工违章,显然不符合安全本质化的要求。
安全工作人命关天,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对事故的调查正是为了吸取教训,警示来者。工会只有站在客观立场上去参与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