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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原因及其对策

2004-12-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十五大以来的五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出台。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五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执法和从业人员素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并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 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施工特大事故起数稳中有降,1998年2001年分别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在事故1起、2起、1起、2起,2002年发生1起,死亡13人,与上年同比下降50%和68.3%;二是结合建设规模增长情况,建筑施工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据统计,1998年为11.73,1999年为9.84,2000年为7.89,2001年为6.80,2002年6.97。三是部分省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出现稳定好转。2002年,北京、湖北、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尽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是建筑施工事故伤亡总数和事故发生频度都没有明显下降,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1998年发生1013起、死亡1180人,1999年发生923起、死亡1097人,2000年发生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发生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4.5%和20.7%。二是一些经济大省(直辖市),事故伤亡人数随建设规模增大呈上升趋势。如浙江省2000年到2002年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1383.765亿元、1768.450亿元和2089.527亿元,而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则为53人、79人和86人。广东、上海、江苏等省、直辖市也属类似情况。三是建筑施工事故还是集中发生在专项治理的项目上。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触电等仍是事故的主要类型。以高处坠落类型为例,1998年到2002年因之死亡的人数分别为578人、524人、441人、453人和610人。分别占历年死亡总人数的48.98%、47.77%、44.68%、43.1%和47.21%。
    二、 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的原因首先是部分地方行政领导、有关部门以及相当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能从“三个代表”和法定责任义务的高度,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重生产、轻安全,对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除措施,致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事故频发的趋势得不到遏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 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安全生产的严难形势不相适应。一是部分企业领导和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对安全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基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粗放,基础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产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违规处罚不严。三是低资质的中小企业,技术人员不足、设备简陋,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严重低下。
    (二) 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亟待加强和改进。一是政府的监管方式和手段陈旧、单一,仅仅满足于常规的、运动式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发现的问题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强的措施与对策,致使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差,同类型安全问题大量重复出现。二是企业资质管理偏松,安全一票否决权难以实现。一方面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中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把关不严,企业晋升、年检没有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三是执法不严,安全事故调查不按程序执行、处罚不严现象较为普遍。四是建设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完善,人员不足,经费无正常来源。五是目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现象比较突出。
    (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需加强。一是《建筑法》出台后,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建筑安全生产缺少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有较大处罚力度的行政法规,大部分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给依法监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涉及城市地铁安全管理的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也未出台,影响了地铁安全管理的权威性。二是有关配套政策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房屋拆除工程,随着城市改造和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危旧房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加重。但在有关管理规定中,未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企业承担并具体负责的拆除工程,让政府部门承担并负责,难以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 建筑企业作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国家缺乏相应的工人教育培训框架体系。据统计,经济发达国家高级工占到从业工人的35%以上,而我国仅占7%左右。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75%以上属农民工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高级工所占的比例就更少。大部分中小企业的项目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起码的条件和素质,有些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五) 作为传统产业,建筑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发展水平与形势发展需要差距较大。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等方面,不但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就是与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相比,也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小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更低。
    三、 下一步对策
    (一) 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一是要继续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实践证明,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类型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解决建筑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根据近年实际情况,要大力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和房屋拆除等事故多发类型的专项治理工作。政府的工作重点是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对于不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依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二是要组织编制各类别各层次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纲要,认真搞好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培训上岗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和执行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将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纳入资质管理中。目前,建设部正在加紧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争取年内出台。
    (二) 着眼长效机制,强化治本措施
     一是要不断完善建设领域安全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争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早日颁布,加快修改和制订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抓紧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总结施工新技术新设备使用经验,及时将其转化为标准规范。二是不断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及时制定、公布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研究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结合生产实际,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三是建立和推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国家标准,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将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中安全条件和能力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四是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培育安全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将施工企业风险的防范引入市场机制。我部已下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作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订,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
    (三) 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部已经在全国建立起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对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和提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结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还应突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站有关涉及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对于企业,政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实工程项目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