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盛事,就是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以此为标志,中国结束了没有一部安全生产主体法律的历史,填补了安全生产法律建设的空白。从这点上讲,《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两年来的实践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有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3点:一是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还不健全,尤其是地方性立法不够,使得一些基本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而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二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目前正处于创新阶段,安全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权威性不够,在综合监管上协调难度比较大,对抗拒执法的行为也缺少必要的手段,从而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效力;三是由于全社会的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人们普遍缺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一些从业人员也缺乏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所以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综上所述,对实施《安全生产法》两年来的成果不能估价过高,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下一步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继续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进度之外,还有两点是非常关键的:
1. 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及其实践主体。《安全生产法》的鲜明特色就是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同时,《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以及及时发现、处理、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带有强制性,而且都是具有针对性的,许多是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如果真正把这些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自觉坚持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很多隐患都可以消除,很多事故都可以避免。所以,不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从业人员,都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都要认真落实,自觉遵循,依法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2. 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有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许多领域和行业,贯穿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也渗透在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许多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事实上,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综合监管还是专项监管,都不是隶属关系的调整,而是职能的划分,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也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应该说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法定的权限之内履行各自的职责。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综合监管部门还是专项监管部门,都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的建设,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法》来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都要自觉做到在安全监管过程中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科学执法,而且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强大的安全法律氛围,逐步建立起我国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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