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的管理
2004-12-24
来源:国家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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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频繁发生多起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的事故。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的疏散楼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门;“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中毒事故等事故中是建筑物内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者封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宾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有8个出口,却只开启一个,结果烧死130人,教训十分惨痛。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特别是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门上加锁。
为了杜绝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颁发有关证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员工的宿舍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严格把关,保证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