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业务合作

改革开放后中国煤矿体制变迁

2004-12-28   来源:《财经》    热度:   收藏  

  1982年12月10日,国务院通过“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建设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陕西北部、宁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

  1983年4月,煤炭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6月28日,煤炭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地方煤矿的通知》;11月6日,煤炭部发布《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以上三政策对于增加煤炭供应成果显著,至1985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283百万吨,比1983年增加113百万吨。但小煤矿发展导致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生产安全问题加重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对不同资源的补偿标准还不够明确、合理

  1988年,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

  1992年,国家决定放开国有重点煤矿统配价格,取消补贴

  1993年,撤销能源部,重组煤炭部、电力部

  1994年7月,除电煤价格,其余煤炭价格都已经放开

  1995年,煤炭业开始企业化改制试点。兖州、邢台、郑州、盘江、平顶山矿务局以及平朔煤矿等列入100个试点单位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以及与之配套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

  1996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最高峰,为638百万吨,占到了全国煤炭产量的45.6%  

  1997年,32家国有重点煤矿开始成立公司,兖州、大同、平顶山以及平朔煤矿等开始组建企业集团并上市

  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煤炭部,国家经贸委下设国家煤炭工业局;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

  1998年,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但实际转让费很少,导致煤炭产业进入壁垒过低

  1998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到1999年底之前,关闭25800个小煤矿

  自1999年开始,国有重点煤矿允许破产

  1999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关闭破产65个煤炭项目,核定生产能力4000万吨左右。此举把资源枯竭、品质差、没有市场和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淘汰出市场

  1999年8月,国务院颁布《煤炭企业关于实施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解决不良贷款问题,降低了企业负债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生产、效率等问题

  1999年底,中国乡镇煤矿共有38000个。1998年-1999年,全国共关闭33220个小煤矿,总产能比1995年5月下降3亿吨

  2000年1月,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

  2000年5月,全社会煤炭库存从2亿吨下降到1.54亿吨,煤炭价格停止下降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煤矿事故仍然不断

  2001年3月,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在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制定我国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