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运输安全概述
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影响行业形象,是道路运输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贯穿于道路运输的全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据统计,中国1994年交通事故为25.35万次,死亡6.64万人,受伤14.88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3.34亿元。1999年,我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8.35万人;2000年,死亡9.39万人,比上年增长12%;2001年,死亡又增长了13%,达10.59万人,受伤已达5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多亿元。近20多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高达l08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城市人口的总量。
一、道路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现道路运输安全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不够,执行不过硬,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企业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头上。
(二)肇事驾驶员大多数是近年来企业对外招聘的,技术素质不高,特别是职业道德较差,不服从管理。
(三)有的企业对车辆的管理失控,一些企业在改制中重营收轻安全管理,改制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脱节,搞简单的挂靠或合资合作经营。在利益的驱动下致使违章行为严重,偷跑现象屡禁不止。
(四)经营者对车辆擅自加座、改装、改型、致使客车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车辆技术管理的规定。
(五)客车无证经营及超类别经营,特别是区乡道路上的农用车、货车、三轮车载客现象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农村客运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还未落实到位,农村客运班车超载现象较为普遍,农用车载客现象依然存在,引发多起交通事故。
(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较低。
(七)超载、超速、超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
二、道路运输安全措施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也就是市场准入。运输经营业户只能在适当的范围内经营,以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为突破口,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近几年来,根据交通部“三把关一监督”(“三把关一监督”是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思想,各级交通部门把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先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了节假日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仍很薄弱,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各级交通部门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各项保证运输生产安全的工作。
(一)加强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1、加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
汽车客运站是客运生产的基地,是客流、车流的汇集地,人员密集,车流量大,抓好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特别是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班车的回场检验、出站把关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切实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
旅客携带危险品乘车,严重影响行车和旅客生命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为提高查堵危险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开包检查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危险品检查仪,从客运附加费或客运站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补助。同时,驾乘人员还应加强对简易站途中上车乘客携带的危险品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险品堵在站外、堵在车下。
3、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超载行为。
凡发现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进行分载,严禁只罚款不分载。客运站要严格按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当事人的责任。客车运行途中上客造成超载的,分载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要追究经营户法人的责任。
4、客运站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工作。
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并做好司乘人员的应急防范培训工作。
(二)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等有关规章和规定,运输业户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必须具备能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施和设备,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暂停非营业性和一次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
3、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等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4、货运站要建立危险货物储存专用仓库或实行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分区储存和专人保管的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货物的贮存场所,对进出库危险货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三)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运输业户必须按照国家《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制定维护制度、进行车辆维护。
运输业户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强营运车辆的例保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定期检测,对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立即送修或及时予以更新。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运输业户要积极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要利用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制度落实。在 “道路运输管理年”活动中,运输企业要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事故处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则令其停业整顿,同时要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车站、企业等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经营秩序。
第二节 道路运输资质管理
保证运输生产的安全是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头等大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运输业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交通部分别在2000年4月27日和2001年4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中,颁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运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国道路客货运企业中开展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并按经营资质等级实行经营业务分工。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该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评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的工作。其实质内容就是:企业分级,线路分类,信誉分等,资质管理。对道路客运企业按照经营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设施、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安全和服务质量七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后,划分为一至五级五个资质等级,对客运线路按照营运里程划分,150公里以下为四类线路,150公里至400公里为三类线路,400公里至800公里为二类线路,800公里以上为一类线路,每类线路又细分种类,不同资质级别的企业只能相应经营规定的类别线路,范围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四种一类。
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并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确定其经营相应的客运线路类别。一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并可直接向交通部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二级企业:可经营所有线路,线路长度不限。三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乙种一类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800公里。四级企业;可经营除甲种一类和二类、乙种一类和二类以及丙种一类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400公里。五级企业: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二类和三类以及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个体运输户:可经营甲种四类、乙种四类、丙种三类和丁种线路,但每条线路的长度均不得超过150公里。单条线路长度超过规定里程的,可由高一等级的企业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客运线路分类、经营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省际、省内、地市内、县境内和公路等级、运距长短将客运线路分为甲乙丙丁四种十二类别。对客运线路总里程中高速公路里程已达到65%及以上的线路应一律视为高速公路线路,按照甲种一类线路对待。按照部公路司128号司文规定,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后,其原有经营线路超过经营资质等级相对应类别的,必须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可通过兼并、股份合作等方式联合经营线路,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资质等级,使企业达到经营线路类别相对应的资质等级;二是退出超范围经营的全部线路,调整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营。超过资质等级相对应两个类别及以上的经营线路,必须在一年时间内调整完毕;超过资质等级相对应一个类别的经营线路,必须在两年内调整完毕。通过上述调整后,所在辖区内仍然没有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以经营相应类别线路时,所在辖区运政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选择辖区外符合经营资质等级的企业进入所在辖区从事相对应线路的经营活动。对超过调整期限,由于运政管理机构未完成线路调整任务,企业继续经营超类别线路并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除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有关运政管理机构的责任人的责任。在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报、评审期间,由于企业资质等级尚未确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对新增线路的审批或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确定线路经营者时,必须从严掌握。一般性的新增线路原则上应当推迟到该企业资质等级确定后再审批或组织服务质量招投标;确需新增的线路,应按照该企业可能评上的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审批或组织服务质量招投标。例如:某客运公司评二级经营资质可能比较困难,但评为三类经营资质则比较宽裕,此时要申请新班线,应按三级经营资质掌握审批。对评审期间新建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先确定其临时资质等级,根据临时资质等级再审批线路或组织其参加服务质量招投标。严禁在评审期间突击申报和审批线路。发现运政管理机构在此期间突击审批线路的,由上级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已批出的线路。
二、《道路货运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分工为:
一级企业除了可以从事普通货物、物流、特种货物、集装箱、快件货运、零担货物运输和其他货运服务外,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二级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一级企业基本相同,但从事特种货物运输必须经过审批。
三级企业可以从事普通货物、集装箱、零担货物运输,经审批方可从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快件货物运输和其他的货运服务,并只能在企业注册地的省辖区域内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经审批同意方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集装箱运输,经审批可以从事零担货物运输、限定种类的特种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同意可在注册地的省辖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相关的货运服务,经审批可从事限定种类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运企业在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以后,每年都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可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继续经营;考核不合格的,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质量信誉要求的,要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并对其经营范围做相应调整。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有超范围经营或违反行业管理法规的,要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节 道路客货运站场安全管理
一、客运站营运安全
道路客运站分布在客运线路沿途和两端,供旅客集散及车辆停靠、停放。它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道路客运企业的生产性设施。道路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组织班车客运运行、提供后勤服务、收集和传递客运信息等功能。2000年底,全国共有等级客运站7099个,其中一级站357个、二级站1984个、三级站2148个、四级站2610个。
保证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是客运经营业户的头等大事,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客运站应做好如下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要以企业主要领导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且与运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将协议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
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客运站只准按照客运站功能定位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无故连续七天不进站应班的班车,应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车属单位。
客运站要严格执行车辆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对“四定”班车应进行封闭式管理,出站班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严禁车辆超载和带故障出站。
客运站要做好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要配置危险品检查设备。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和车辆经营资格的检查,落实客运班车发班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禁止超员车辆出站。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
二、货运站营运安全
货运站是道路货物运输重要的生产性设施,适宜于处理数量大、货种多、批量小、零星分散的件杂货物。其重要功能是:货物集散、中转换装、仓储、后勤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加大对道路货运站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并依托商品市场和货源集散地积极发展货运交易市场。2000年底,全国共建成零担货运站681个、交易市场1463个、集装箱中转站225个,其他货运站670个。
道路货运经营业户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检查和落实;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三)监督车辆所有人、经营人和驾驶员(营运人)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法律和法规。
道路货运站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为:
1、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
2、站内布局合理,符合业务功能和安全生产要求。危险货物的储存与作业应在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进行。
3、制定搬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区域应悬挂醒目安全标语、图片、宣传画和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区域要设危险标志。
5、制定消防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专人负责,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
6、场站和库房周围20米以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明火作业。
7、运输车辆必须按核定载质量装载,严禁超载、超限。
8、货物装载要捆扎牢固,确保运输安全。
9、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10、超限运输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发生重大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具体来讲,有以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首位意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恪守职业道德,熟悉技术,身体健康,无妨碍所从事业务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具有识别各类危险品和危险隐患的能力;
三、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要进行安全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职工在岗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岗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道路货运业户的领导人员,应随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及时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和中长远期安全管理规划,具体组织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并对货运车辆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相关认证证书的人员担任驾驶员、调度员、理货员和仓储员;不得指示、强令其违章操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较强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能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熟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基础知识,能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发性事件能迅速作出反应和采取有效措施。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省级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或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调度人员、理货人员、装卸人员和仓储人员必须要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科学安排,合理作业;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以上各类人员,必须取得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五节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由取得危险货物承运资质认证和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运输工具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严禁个体运输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家法令、军用或国际联运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二、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担任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数领取危险品标志牌、灯和防静电胶带,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三、接受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组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其它证件。
四、配合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宣传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和摩托车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严禁拖拉机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严禁自卸车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国家规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运输业户,应当到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并按要求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要求合格的,在技术合格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节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治理
超载违章、超限运输是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对公路、桥梁损害极大。运输业户要坚持源头抓起,消除违章行为。大力发展厢式货车,从根本上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一、超载违章车辆
所谓超载违章车辆,根据交通部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就是超载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万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万千克以上。
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万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万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万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万千克。
关于货车超载对高速公路的破坏程度,有关部门和机构作了专项试验。结果显示:超载运输对路面的损坏是几何级数倍增的关系。
交通部的试验结果表明,车辆在超载100%时通过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256次;通过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65500次。
另一项科学检测表明,当车重增大至路面设计承重的两倍时,其对路面的损坏将增大到原来的20倍左右。因为汽车超载,公路的寿命将缩短50—60%,国家每年还将为此流失高达5•82亿元的通行费和规费收入。
超载运输不仅危及公路寿命,而且还会给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身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二、超限运输车辆
根据交通部 2000年2月13日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所谓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 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 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超限运输和超载运输一样都会给公路造成破坏,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超载运输是某些运输经营业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意行为,是应该坚决禁止的。而超限运输活动提出申请,经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运输经营业户)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对于超限运输可能对公路和桥涵造成的破坏,超限运输业户应该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后,运输业户持公路管理机构应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路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七节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以包代管”和挂靠经营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的硬件,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和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对其经营的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运输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当地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要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要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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