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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  抓好安全——《安全生产法》施行两周年随想

2005-01-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检验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志。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两年,可以说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践依法执政的两年。
    《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作为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就是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全面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群众应有的人身安全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进步,正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新局面,证明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强化了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一方平安,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责任。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都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责抓,从上到下层层抓,为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条件。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之高、责任心之强、措施之有力,前所未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锤炼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的执政能力。《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地位,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体现了权责一致、有责必究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普遍建立了法律素质较高、严格监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监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改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抓“双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在纳入法治轨道。《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逐步落实,许多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推进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为使《安全生产法》的各项法律规定更符合各地实际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和各地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法》配套立法工作,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广东、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30余个部门规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建立工作已经起步,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乃至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将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八不到位”: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政府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对法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比较相信和熟悉行政手段和“长官意志”,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到下级机关和下级干部。因此,有的地方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排不上号”,法律手段“排不上位”,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缺乏深刻的认识。
  二是学习宣传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形式上的宣传,办个班,开个会,讲一讲,说一说,似乎《安全生产法》已耳熟能详、深入人心,其实却是浅尝辄止,学习宣传走了过场。有些地方和企业甚至无动于衷。不理解法律的精髓,认真贯彻落实乃纸上谈兵。
  三是主要领导不到位。有的地方和单位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下头热、上头冷”,主要领导“不上心”,似乎这是副职和下面的事,安全生产出了问题,表现在下面,根子在上面。
  四是监管体制不到位。虽然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大部分市和县级政府设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但是这些机构的地位、职能、人员和装备与其承担的监管执法工作不相适应,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层层衰减,实施安全检查往往是“蜻蜓点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另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交叉扯皮时有发生,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降低了行政效率。
  五是企业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法》内容十分丰富,需要逐条落实。有些企业做“表面文章”,不想落实或者不认真落实,将法律束之高阁,故而安全生产状况依旧,隐患丛生,事故频发。尤其是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漠视法律,我行我素,既不学习也不落实,“安全死角”依然存在。
  六是执法水平不到位 。有些地方将监管执法当作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不学法、不懂法,抓安全不依法办事,渎职失职、滥施处罚和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削弱了执法机关的权威。
  七是配套措施不到位。与《安全生产法》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相对滞后,安全资金投入、风险抵押金、伤亡赔偿等有关政策尚未出台,法律的有关规定难以操作。
  八是后续立法不到位。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重要法规和规章、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不能适应依法监管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相互交叉、矛盾的问题依然存在,亟待理顺。

  要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真正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执政、依法监管,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庄严使命,我们还要痛下决心,狠抓落实,实现“三个提升”:
  一是提升法律素质。从人的因素来看,能否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求监管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重视法治,依法办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当深入系统地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主要法律制度的实质和要点,联系实际,吃透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
  二是提升立法质量。要尽快出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应急救援条例》以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标准,配套立法不能简单地重复法律的原则规定,要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增强安全生产立法的科学性、统一性,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三是提升监管执法水平。我们不但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一要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人员,保证经费,配齐装备,使其有“位”、有权、有责、有手段。有条件的,应当依法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二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培训,学习行政执法程序,学会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三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管执法,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要认真研究和善于应对监管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学会先进的监管执法经验和方法,注重执法效果,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应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敢于执法、坚决执法,绝不手软。四要坚强内部监督。要保证监管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纯洁性,保持执法人员的先进性、公正性,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建立一支精通法律、廉洁公正、严格执法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