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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

2005-01-17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概述

   1998年以前,我国中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在原劳动部(即其下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相应的监察处,市(地区)劳动部门设监察科(室),县劳动部门设监察股或专职监察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交由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保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贸委。其设置级别与以前一样。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吴邦国副总理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任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职能包括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变,表明了我国政府强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承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其职责是:

   (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2)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

   (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

   (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9)人事培训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