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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2005-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女职工是指女性职员、干部和工人。女工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工人,是女职工的主要部分。女工保护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机体健康的特殊保护。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其自的不仅是保护女工身心健康和持久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女工在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下一代的身体健康。
(一)女性生理机能的特殊性

   从医学角度讲,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与男性相比存在较大差别,具有其特殊性。

   1.身体结构。男性身体粗壮,相比之下女性身体柔弱。女性身高、体重及上肢、下肢等多部位较男性窄小。故在工作半径上小于男性,在跳跃、疾走及踏蹴等动作不如男性灵敏。女性胸腔较短,骨盆较宽,胸廓与骨盆之间距离较大,腰部脊椎较长而弯曲,骶骨平坦而低,耻骨弓的角度较大,盆腔大而近似圆筒型。女性的骶骨岬不如男性突出。女性骨盆底构造较男性薄弱,故支持力不如男性,且女性生殖器官位于骨盆内,容易受腹压影响。

   2.肌肉脂肪发育。人的肌力大小与人体肌肉数量有关。女性与男性相比,肌肉占身体重量比率低于男性,而脂肪高于男性。因此,女性肌力平均水平低于同龄男性水平,且随年龄增长,肌力下降速度快于男性。女性50岁时肌力约为男性肌力的50%。女性脂肪多沉积于腰及下肢,因此,女性身体重心低于男性,使运动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3.生理机能。人体在血液、循环和呼吸系统方面,男女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女性的血液量、红血球数、血红蛋白含量及心脏脉搏输出血量均低于男性,女性心率较男性稍快,运动时达到最大耗氧量的50%时,男性心率为180次/分,女性为140次/分。女性肺活量也低于男性,男性平均肺活量为4 400mL,女性平均为3 172mL。从血液呼吸机能看,女子重体力劳动能力弱于男子,当进行同等强度体力劳动时,女子机体的负担比男子大。

   4.女性的特殊生理机能。女性具有经期、闭经、怀孕、生产和哺乳特殊生理时期。在这些时期,身体会发生特殊的生理变化,使机体抵抗力和体力等方面有所降低,工作效率下降,对环境影响的感受力发生改变。

(二)职业性危害对女工的影响

   在劳动过程中,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

   1.重体力劳动及劳动姿势不合理对女工的影响。重体力劳动,尤其是搬运重物,对女工的生殖机能会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可能使生殖机能发生障碍和生殖器官疾病,如月经不调、盆腔、炎子宫脱垂、流产、早产、死产等,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所负重量、负重方式等。负重量越大,负重方式越不符合人的生理特性,对人的不良影响越大。重体力劳动对未成年女工的影响更严重。未成年女工如果长期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或搬运工作,会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

   不合理劳动姿势对女工健康也会产生影响。长时间站立工作可使腹压增高,下半身血流瘀滞、子宫等部位充血,使痛经患病率增高,下肢易出现水肿、扁平足、静脉曲张;长期坐位工作,影响下肢静脉回流,易使骨盆充血,痛经及盆腔炎加重。

   2.物理因素对女工的影响。大剂量放射性照射可引起生殖器官不可恢复的损伤,导致不孕、死胎及胎儿畸形;小剂量照射可引起生殖器官功能性损伤,停止照射后可恢复。

   噪声可影响卵巢功能,出现月经障碍,引起痛经和经期不准、血量减少等症状。

   接触全身振动的女工自然流产率和异常分娩率增高,子宫和附件炎症加剧。其影响程度与振动的性质和强度有关。

   女工从事高温作业较男工易于中暑,并造成生育能力降低;女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易引起皮温下降,血流减少,痛经加剧。

   3.工业毒物对女工的影响。妇女的皮肤薄而柔嫩,对于作用于皮肤或可由皮肤侵入机体的毒物,妇女的敏感性较强。由于妇女皮下脂肪丰富,有利于脂溶性毒物的吸收。特别是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机能的改变,对有些工业毒物更敏感。有些工业毒物对生殖系统及胎儿具有不良影响;有些工业毒物作用于性腺,使卵巢发生病理性改变;有的工业毒物引起生殖细胞的突变,危害第二代在授乳期间接受工业毒物,可通过乳汁损伤乳儿,甚至引起乳儿中毒。对女工影响较大的工业毒物有:

   (1)铅。铅是常见的工业毒物,其危害级别属高度危害。许多工业生产中都使用铅及其化合物,铅对人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造成严重影响。铅对女工的危害超过对男性职工的危害。经常接触大量铅可引起月经不调,自然流产和早产率增高。怀孕妇女易发生妊娠中毒,出现浮肿、高血压和蛋白尿,通过胎盘影响胎儿发育,使婴儿出生体重较低。通过乳汁可使乳儿铅中毒,发生消化系统紊乱,严重的可导致智力障碍。

   (2)苯。苯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有机溶剂,其危害级别属极度危害。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伤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苯对女工的危害主要是对造血系统的损伤,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使苯含量较低时也可使女工月经过多、紊乱。通过乳汁可使乳儿受到苯危害。

   (3)汞。汞是常见的金属毒物,危害级别属极度危害。汞蒸汽易从呼吸道进入人体,汞中毒的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和肾脏病。汞对女工的危害尤为严重,长期接触汞作业的女工可出现月经不调、痛经,妊娠中毒、自然流产率高等。特别是甲基汞透过胎盘能力强,可影响胎儿正常发育。

   (4)二硫化碳。二硫化碳危害级别属高度危害,可导致女性性腺功能障碍,表现为经期不准,月经紊乱。有报道,接触二硫化碳的女工早发绝经比例显著高于对照组。

(三)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女工保护的法规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工保护工作,建国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开展女工保护工作的有力保障和依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要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待遇作了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产假56天,工资照发。

   1954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以后颁布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工厂应根据需要,设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妇女卫生室应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1960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党组联合向党中央写了《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党中央批示指出:要注意并加强这项工作。对从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体力劳动和接触特别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有毒物质的女工,应该坚决调整她们的工作。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健康,防止因工流产等问题发生,应该把从事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暂时调做适合的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给予工间休息,有条件的还应不让她们上夜班,国营企业的女工在生育(包括小产)期间的待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婴儿不到1周岁的哺乳女工工作中给予1次或2次哺乳时间。每次实际哺乳时间以30分钟为宜,哺乳及往返所需时间均应算作工作时间。设置妇女卫生箱、卫生室、淋浴器等设备。

   1960年,国务院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卫生部、国家科学委员会《关于放射性卫生防护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孕妇和授乳妇女一般不参加放射性工作。

   1963年制定、1979年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对工业企业女工保护设施作了明确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洗手设备、洗涤池、温水箱、冲洗器。冲洗器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设一具,人数每增加200名增设一具,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包括女职工的权力,对女职工及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待遇等内容。

   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及其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益。’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母亲和婴儿享有的健康权利。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

(四)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有毒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铸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包括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1)~(5)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1.开展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科学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并由此而产生出诸多新兴的产业群,如光电子信息产业群、生物技术产业群、新材料技术产业群、新能源技术产业群、宇宙技术产业群、海洋技术产业群等。新兴技术产业群的兴起及高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将会给社会带来新的飞跃,同时也会带来许多不可知的职业危害。通过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可以为制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基础,为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提供依据。这是做好女工劳动保护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2.根据女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凡是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生理特点拒绝安排。对影响妇女身体健康的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可以从事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不宜从事的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四期”。

   (1)经期劳动保护。企业应加强女职工经期保护工作,设立妇女卫生冲洗室,建立月经卡。合理安排女工在经期的工作,开展经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孕期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合理安排孕妇的工作。女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女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工作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工在预产期前休息2周。怀孕女工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延长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4)哺乳期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对于哺乳期女工,要避免安排其参加过度紧张及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不要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应设女工哺乳室,除保证法定的哺乳时间外,哺乳室内应设必要的设备以保证卫生。

   4.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以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5.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使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女职工正确认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关知识,做到从思想上重视,设施上落实,制度上保证,真正搞好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在解放初期,未成年工的主要来源是私营企业招收录用的未成年工,这些未成年工往往工作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20世纪50年代,工厂招收或劳动部门分配的学徒工大都是16岁以上。六七十年代工厂里的未成年工主要是中专或技校的毕业生,他们的劳动素质相对较高,数量上较解放初期减少很多。进入80年代,随着个体经营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招收录用未成年工现象增加,不少个体、私营、乡镇企业录用未成年工,加之有些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劳动条件较差,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多次颁布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任意录用未成年工,并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劳动休息时间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