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和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
劳动防护用品除个人随身穿用的防护性用品外,还有少数公用性的防护性用品,如安全网、护罩、警告信号等属于半固定或半随动的防护用具。从强调对个体防护的角度看,应将上述共用性与个体性、随动性与固定性或半随动性防护用品进行区分。
劳动者所工作的环境中往往存在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这些危害作用于人体造成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严重的甚至危害工人的生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首先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创造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但由于经济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不能达到本质安全的条件下,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有效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综合措施中,属于第一级防护。即使在生产技术高度发展,机械设备高度完善的条件下,劳动防护用品也是预防性的必备物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资料的内容之一。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均为劳动资料,而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虽然防护用品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物质交换,但它对保护工人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起主要作用,对生产正常运行具有保证作用,由此,劳动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资料内容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属于劳动保护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因为使用和配备了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就忽视了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实施;同时,万一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保护人体的目的。一般情况,对于大多数作业,大部分对人体的伤害可包含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限度以内。各种防护用品具有消除或减轻事故的作用。但防护用品对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当伤害超过允许的防护范围时,防护用品就会失去其作用。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品种繁多,功能各异,分类方法目前并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能量传递和转移方式分类
按事故致因理论中能量意外转移理论,人类利用能量做功以达生产目的,人类必须有效控制能量,但当因某种原因能量失去控制即能量发生异常转移则要发生事故。如果根据传递给人体的能量形式不同,则防护用品可作如下分类:
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
(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
(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软管式防毒面具。
(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
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二)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按人体生理部位,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防护,脚防护,身躯防护等用品。
(三)按使用原料分类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厂和商业采购部门为便于生产和组织进货,根据防护用品制作的原料对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胶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机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纸制品等。
(四)按防护用途分类
按防护用途分类的方法用于经营部门和使用部门选购防护用品,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有关的法规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的有效措施,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产品质量、选用、发放、使用等环节均作了严格的法律性规定,先后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的通知》;1963年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82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时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1987年劳动人事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1988年劳动人事部《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1995年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等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对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自行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产品出厂时必须具有《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商业经销单位收购、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有《产品检验证》。
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7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
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第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第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第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保证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的控制系统,并经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1998年以前,在原劳动部设有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目前,这一职能已转移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
1.使用单位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2.购置、选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4.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管理和检查人员也应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防护用品。
3.企、事业单位根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制定工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来企业实习的大学、专科、技术学校的学生所需防护用品由企业提供,实习期满后归还企业。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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