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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2005-01-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新的一年里,如何依据现有工作基础,全面贯彻落实61号令,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是亟待考虑的问题。61号令颁布3年来,其落实状况到底如何,对促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这需更要我们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下面本人就从以往日常消防监督执法中所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谈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对今后如何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初浅的认识仅供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消防工作行为,加强了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各重点单位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61号令颁布以前,消防部门对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几乎是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使单位将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从而造成单位在思想上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门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进行了强输硬灌的宣传与教育,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是机械性地在落实61号令的条款。在检查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够非常顺利地拿出消防安全时巡查、日检查、周检查、月抽查及季度大检查的记录,但对照记录询问具体情况时,他们却一问三不知,以此看来他们在工作中有的只是在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自认为平时多注意一点就会没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添置,认为是故意刁难,使他们花了多余的钱,因此对需要花钱的隐患整改能拖就拖,以至于火灾隐患不能按要求消除,并随时有可能酿成大的火灾。2004年3月份,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奎屯市爱家超市存在火灾隐患,一是消防通道被堵占,个别安全出口在营业期间被封堵,二是自动喷淋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在接到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爱家超市一再拖延整改期限,后经停业整顿终于消除了火灾隐患,4月份,正在营业当中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了火灾,后经消防官兵及时扑救与自动喷淋系统启动很快扑灭了大火,但也造成了9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如果前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未消除,自动喷淋系统发挥不了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一些地方,像这样的重点单位还存在不少,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几乎无从落实,即使在消防部门的监督下消除了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三)管理不善,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防自救能力不强
  一些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后,单位职工随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机制上的变化,消防工作被挤出了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劳动付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还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做消防工作,他们得到的利益往往较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奎屯云森棉纺织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经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极不重视,竟安排一名女职工开展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于业务素质低下与日常管理不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极为混乱,几经消防部门督导整治但收效甚微。2003年11月9日,由于员工违规操作使籽棉堆场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2004年4月13日,由于管理松懈,夜间巡查不到位,导致原棉堆场一棉垛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两起火灾若不是消防官兵及时全力扑救将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如何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到消防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单位自身的经济发展。一个单位发展得再快,经济再好,如果只顾效益,不重安全,一把火就可能烧得倾家荡产,这在众多火灾案例中已是屡见不鲜。从落实公安部61号令3年来的深度而言,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单位自身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还需消防机构与重点单位调整思路、加强认识,扎扎实实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本人认为,在进一步贯彻落实61号的过程中,应建立“三种制度”,做到“两个加强”。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汇报制度
  从具体工作中体会到,61号令能否全面落实,单位能否建立起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性单位的法人,在管理上有人事任免权,在经济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几乎决定了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涉及到需要花钱的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消防工作具体负责人往往不能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其缘由是单位的法人不批钱或不点头办理。一些单位的消防主管人员经常诉苦说,不是我们不按要求整改,而是我们的资金一下落实不了。还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旦要向单位下发整改的法律文书,其主管人员就要求消防机构先告知其领导一声,其理由是这样他们开展工作会顺利一些。从这些具体情况可以看出,单位消防工作开展得好坏,其单位的法人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汇报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意识。在贯彻落实61号令的工作中,消防机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召集重点单位的责任人召开消防工作汇报会,要求各重点单位的责任人把本月或本季度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简述(一定要求责任人前来汇报,以此杜绝单位敷衍了事)。如果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汇报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形式与实际效果上讲,将极大程度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就极易形成了。
  (二)建立落实单位层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个单位要形成消防安全工作主体意识,首先要形成单位各级人员对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意识,建立层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是增强单位各级人员主体认识的极好方式。在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单位应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入手,彻底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阶层、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阶层、部门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应着力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门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通过责任划分与单位消防工作层第循环运转中各级人员的相互配合,把压力变成动力,分力变成合力,极易形成单位消防工作的主体意识。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预防制度
  重点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涉及面广、内容多、科技性强的特点,重点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技巧为主要内容,把消防科普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进行教育,使操作行为规范化。同时,要搞好适应性教育,视不同情况按需施教。对一些重点工程、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消防部门统一考核发证;对一些非重点岗位人员在就业前的上岗培训中,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其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了“三种制度”,还必须做到“两个加强”,第一个加强即加强对管理不善的处罚。加强管理是做好单位消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的必要性工作,过去我们尽管对加强管理也一再强调,但许多措施一直落不到实处,主要的原因是对管理不善的处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东西。因此,本人认为加强对管理不善的处罚显得非常必要。加强对管理不善的处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单位管理不善的处理力度,特别要对因管理不善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按法规要求进行重罚;二是单位要加强对各级人员管理不善的处罚,单位应建立明确的奖惩规定对各级人员的管理状况实施奖惩,对疏于管理、严重渎职的人员进行严惩。通过加强对管理不善的处罚与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达到消防机构使重点单位,重点单位使内部各级人员形成一种管理不到位就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认识。
  第二个加强就是加强思想认识与管理机制的转变。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中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变以往消防安全工作“要我管”为“我要管”、“被动抓”为“主动抓”,真正把消防工作当作自己单位内部的事;其次要实现机制转变,实行“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着力营造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的消防氛围;最后要实现作风转变,力戒形式主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实现消防工作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留死角,努力提高单位自身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从以上分析得出,现阶段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树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全面落实61号令的规定,一方面已经不能停留在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进行强输硬灌的阶段,另一方面也没有达到让重点单位完全自行管理的地步,要使公安部61号令在今后的管理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机构还须对重点单位加强督导管理,重点单位还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消防机构与重点单位之间还须互动合作,一步步增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最终达到重点单位对消防安全的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