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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2005-02-0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中国,95%的工业企业是小型企业,75%的职工在小企业中就业。小型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普遍存在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显示,近年来发生的特大事故中,70%以上集中在小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小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状况,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自2001年始,我国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效果显著。在2001年的五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中,经过集中整治,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受到清理。如取缔爆炸物品产销厂点19.8万个,取消和暂停了20043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储运经营业户,依法取缔歌舞厅、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1.1万个,关闭小煤矿12269处,其中关闭国有煤矿办的小井1208处。消除和整治了一大批事故隐患。
  2003年8月,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等九部委又发出了《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职业危害的整治,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应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一些地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一些地区小企业的安全监管,还是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2003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同时,组建了新一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77%的地市、67%的县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可现在的监管机构建设情况,与现实的监管任务仍还有很大差距。

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根据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特别是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普遍存在无人管和不会管而导致事故频发的问题,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对小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
  目前国家正在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通过相关法规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解决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通过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技术社会化服务网络,依靠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面向小企业的技术咨询、检测检验和监督检查。

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0SHMS)
  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使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成为今后安全生产领域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OSHMS实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规范化管理过程,通过风险评价(安全评价),确定企业安全卫生水平,发现事故隐患和潜在职业危害,提出改善措施,以各种形式实行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等。近几年来,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推行下,我国已有近2000家企业建立了OSHMS,并获得了认证证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OSHMS的建立正成为现代企业的标志。未来几年,中国开展OSHMS的认证工作将成为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必要条件,也将成为企业界的一种时尚。在小企业逐步推进OSHMS工作,必将使其更好地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使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小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6日发布,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的小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的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小企业的生产事故。

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问题
  企业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物质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加大事故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应建立对高危行业小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应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为强化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可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