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为保证, 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05-02-23
来源:《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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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局面根本好转的重大任务,不但决定必须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而且有必要通过这项活动,有力地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这项机制,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保证这项机制。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就是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形成一个带有长期性、经常性、稳定性、可靠性、整体性特征的保障安全的机制。它是根据安全生产本质特征、现实需要建立的。能适应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要求,经常在发挥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立足于现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战略决策,其实质就是要在安全生产领域确立强有力的法律秩序,让人们在一种权威性很高的制度中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利于治本,常抓不懈;利于保障安全,用法制作保证,严格要求,警钟长鸣;利于更有效地抑制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安全的谋利行为;利于提高安全管理素质,绷紧安全这根弦,用严肃的制度管人,让人在法制的轨道上管事,以持久的机制取得长期的效果。
我国安全生产遵循的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保障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定的方针、法定的制度、法定的义务、法定的职能,它们是共同的行为规则,体现共同的意志,实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与之相适应的必然选择。总之,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安全生产的基本特点,国家监管的基本职能,企业兴衰的基本要求来衡量,建立并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依照法制途径而建立,基本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这个机制的内涵是丰富的,功能应当是强化的。主要体现在:以法制为基础,既有较为完善法律,又有配套的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从源头开始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严格把住入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严格设置法律门槛;坚持“三同时”制度,使之成为安全生产有力的制度保障;强化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施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必须使每个从业人员都依照一定的法律原则置身于一定的责任之中,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有违职守、不负责任的,要承担严肃的责任,保证使责任制度不流于形式,不松弛无力,而长期有效。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整体功能,因此必须有多项措施保证这种功能的实现,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坚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权利,并促使他们依法履行应尽的安全生产义务。
健全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这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必要保证。必须坚持并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这种广泛的监督与专业监督结合进行,具有很强的推动力和威慑力,推动人们重视安全,威慑那些违法违规者。因此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举报权;有关单位、组织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报告义务;对报告、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必须逐项实施。应当使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成为建立长效机制的一种促进力量。我们坚信也期待着已经提出并正在日益受到重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沿着法制途径,以人为本,日益完善,充分地发挥作用,这将是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长久收效之策,也是求真务实的坚定步伐。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