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要变为行为规则
2005-02-23
来源:《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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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的特大事故,以及其他一件件安全事故,让人沉痛,也使人警醒。在要强调的安全生产大事中,最为紧迫的是坚决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强化法制观念,把安全制度变成铁定的行为规则。
应当使每一个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者、管理者、劳动者、监管者入心入脑地感受到,国家将安全生产纳入法制轨道,制定了法律,建立了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种以最权威、最严肃、最具普遍约束力的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既表明了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又证实国家管理安全生产必须是强有力的。保障安全生产是体现在法律中的坚定不移的国家意志,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都必须尊重国家意志,遵从国家意志。
在安全生产法制中,首先要树立和强化的是责任意识,保障安全是一种对国家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劳动者的责任,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责任。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都必须有法律上的责任承担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样适用于今天的安全生产中。必须使不负责者、玩忽职守者面对法律的追究,承担法律的后果。必须使在安全生产中负有责任者清醒地意识到,由于不负责任而毁掉他人生命健康的、毁损财产者,也将毁掉自己。正确的选择应当是,每个人、每个单位对安全生产都必须有极强的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全力负责,保障安全。
在安全生产法制中,责任是具体的,从决策者、管理者到操作者,都按照法定的规则置身于责任之中。随着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这种责任将更为确定、更为严密。决策者、投资人要依法对安全生产投入承担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逃避赔偿责任而未足额赔偿的,一旦发现其财产仍然追究其赔偿责任,等等。在长期的实践中,血的教训警示,严格责任,强化责任,不让责任制度形同虚设,时刻绷紧安全责任这根弦,将使安全生产获得有效的保障。制度保障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严格有效的责任制度也更符合安全生产的特点。
在安全生产法制中,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是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追逐利润或者某种目的而牺牲安全,这是背离法律的行为,从业人员有权维护合法权益,而对漠视法律、我行我素者,不但要受到遏制,还应当受到惩处,不应让其在“宽容”中逃脱,更不能麻木不仁地对其视而不见。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必须认真实施,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实现保障安全的立法目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者是安全生产的护卫者,有法不依、无所作为、失职渎职,则是安全事故的纵容者、庇护者。
保障安全生产有许多经济措施、技术措施、教育措施,这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些措施与法律的结合,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将会更为有效。安全生产法律中各项行为规范,无论是确定责任的还是维护权利的,无论是禁止性的规定还是倡导性的,都有一个共同的使命即保障安全,都是源自于实践即必须充分重视体现于其中的可贵经验,都发挥了一个作用即以国家的力量惩处违法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都要求在法律面前忠实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在法制环境中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