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这项最能体现工会存在价值和“群众性”意志的工作,开展起来却相当困难。维权难,主要难在“法软”,工会自身硬不起来。比如,《工会法》第四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如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怎么办?对此《工会法》没有作任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虽然“立”在了“法”中,但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工会自身的保护尚且如此,又何以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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