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领导批示多,召开会议多,文件发得多,督察检查多,媒体曝光多,安全生产呈现出空前的高压态势。但事故仍然不断,大小事故“丧”报频传。这是为什么?原因很多:县、乡领导不重视;安全责任没落实;安全投入欠帐;职工安全素质差;“三违”现象严重……。但根本原因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没有建立,特别是政府的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生产安全)监督职能不到位。
不到位表现在:强调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却又缺乏相应职能的法律授权;强调加强监督,却又要努力成为监督的对象;强调政府统一领导,却又在体制上政出多门;强调现场监管,却又缺乏监督队伍和政策支持;强调专门监察,监察对象和方式又发生错位;强调依法行政,法律授权主体又相对混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因此,要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生产安全方面的监督。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明确执法主体
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无到有,数量不少。但存在两个严重缺陷:一是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或标准互相矛盾。因此,加强生产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一是尽快梳理原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该沿用的继续使用,该废弃的坚决淘汰,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颁布,包括《安全生产法》也应该尽快修改重新颁布。
二是在完善《安全生产法》的同时,制订和补充安全生产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依法行政的带头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是解决法律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法律执法主体多元化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督互相冲突,有利益则上,监管则让,制约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政出多门,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必然为企业增添了许多不该有的烦扰。
五是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广泛性,并注意其应有的时效性。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支持地方政府加强监督
一是要在安全生产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监督的责任,明确告知应该做好哪些安全工作,明确政府监督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
二要理直气壮地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并在当前情况下加大国家对基层(特别是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的投入。
三是在现行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下,煤矿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摆正位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彻底扭转一方面强调地方政府监管,一方面地方政府所依靠的仅仅是不具备相应职能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责权不一的尴尬局面。
四是既要严格责任追究,也要严格把握政策。当前,事故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压力很大,凡重特大事故都要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的责任。事实上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在企业负责人和行业管理负责人,有些还在监察机构。比如煤矿安全方面,严格意义上讲,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只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逐渐弱化,机构已逐步撤并,安全生产的政府管理主体已基本消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待全部落实,政府的煤矿监督责任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全部落在人数极少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身上,地方政府只能是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包括煤矿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决监管同体运行问题,加强统一领导
监督与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职能,一定意义上讲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监督与管理同体运行违背了程序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不宜同体运行。再说管理与执法在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部进行,很难实现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目前其他执法部门如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局都未赋于管理职能。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管理职能取消,更名为安全生产监察局或安全生产监督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才可能有力地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这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有效途径。
解决职能分散,多头执法,监督权威受到严重挑战的问题。将现有的分散在质检、劳动、卫生、建筑、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等有关职能统一整合,完整地履行生产安全监督职能。既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又减轻企业负担,还能解决执法部门的矛盾影响企业发展的问题,如此才能解决有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争职能的问题。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基层安全监督机构基本上是与上对口,以行业或多种行业确定内设机构,这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制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议监督、认证、查处、法制、协调职能分离,在安全执法上实行调查、处理、听证、复议与执行分离,才能更好地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工作速度,从而有利于监督机构勤政廉政建设。
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基层监督机构建设
生产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是预防为主,大量工作对象在基层。因此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关键。
一是从法律地位上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置、人员及监督保障等问题。
二是重点加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在硬件建设上提出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乡(镇),但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延伸。
三是国家应全力支持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加大国家对基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别是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的投入。
四是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关心和爱护基层的同志们。上级领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和查处事故多,但真正关心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少,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自身业务少。
五是尽快提高全体监督(察)干部的工作水平。国家应无偿地、定期地组织全体基层安全监督干部培训,提高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解决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不至于出现专门监察部门查处没有相应职能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人的笑话,使全体生产安全监督干部真正在位、履职,并不越位、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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