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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官员问责制度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2005-03-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是党在新时期面临的重大政治命题。官员问责制度,要求行政首长必须为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埋单”,其核心是建立对行政首长的约束机制,强制行政首长的责任感,确保政府旅行好应尽的职责。因此,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措施。

2003年非典时期我国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被免职以来,官员问责制度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聚焦点。2003年底至2004年初,重庆市、北京市、吉林市先后发生了井喷、踩踏、火灾等三起特大恶性事故,造成334人死亡。调查发现,这三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够严格造成的,有关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这些血的教训充分证明,如果政府部门不作为,在具体工作中混日子、表现平庸,对党的事业危害巨大。政府部门行政能力是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表现,关键一点是要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实施官员问责制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推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推动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作风的改变。

2004年7月1日,重庆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官员问责的政府规章,标志着官员问责制步入了法治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重庆市的问责办法针对政府工作薄弱环节,围绕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创新监督机制,规定了18种问责形式和7种责任形式,对政府行政部门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过问和追责,着力解决权利失控、治政失当、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目前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问题上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都停留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在不构成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灰色领域”,就很难监督。重庆市出台并执行的官员问责制度,不仅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是拓展了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官员问责制度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实行官员问责制度,根本上要解决的是在确保公务员构架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政府主要官员必须回应社会诉求,对自己的施政结果承担责任。官员问责制度实行的前提是信息披露全面、真实以及公众知情权的确保。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使公众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执政能力。而立法机关作为实施问责的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问责的权利。例如进行独立调查,举行听证会等。可见,实施官员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政务公开与知情,必须实行“阳光行政”、“透明行政”。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问责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目前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党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迈向小康社会。我们的事业最终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在新形式下,民主集中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实行官员问责制,有助于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等的问题。诚然,我国的官员问责制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如何将其系统化、制度化是未来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在实际操作当中的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还有一些不相兼容的地方,如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问责主题缺位,导致问责不实;问责范围过窄,无法达到预期的预防效果。健全官员问责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常抓不懈。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家经济安全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