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防与保险的合作
2005-04-08
来源:倪文怡 郑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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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消防和保险两行业职能作用和历史关系的阐述,分析两者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三方面中的共同需求和合作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力地保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消防 保险 合作
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着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火灾原因调查、行政处罚、紧急处置、行政强制等职权,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同时,有一支训练有素,善于作战的灭火救援队伍,在火灾和事故发生后调动消防部队和器材装备,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当其发生灾害时,对投保对象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特殊企业。为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消防与保险目的都是减少灾害,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目的一致性促使消防与保险合作性地产生,两者相辅相成,紧密地合作将互相促进其发展,对减少社会灾害的发生,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1.消防与保险的历史关系
保险最初形成产生于公元前19世纪的巴比伦王国。其形式是为救济火灾造成的社会损失而令僧侣、官员向社会征收税款的一种社会统筹形式。到了17世纪中叶,火灾保险组建发展起来,1666年伦敦大火后出现了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1681年该商行改组为合资经营的火灾保险公司。18世纪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技术的革新及产品应用和普及导致致灾因素增多,客观上增加了对火灾保险的需求,火灾保险的内容、形势有了更多的发展。保险行业的形成根据性质从一种单方面的社会统筹发展到综合性社会商业行业,并以火灾赔偿为主体,可以说保险行业是在消防的基础上孕育而生,它最初的产生服务于火灾的发生,最终达到服务于社会的目的。由此火灾保险的产生及其发展是促使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原动力。
2.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关系
2.1 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合作。
入世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个体,其效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火灾发生前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火灾发生几率,这是保险企业所需求的。再者消防安全管理是一个社会化、综合化、系统化的整体工程,只有在社会各方各尽其能、各施其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消防社会化的目标。在这种大前提下,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是势在必行,因此可通过社会保险与消防安全挂钩,促使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议制定专门关系社会消防保险的管理规定,明确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财产保险前,应达到的消防安全标准,按单位或个人现实存在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科学评估,规定严格的赔偿比例和数量,并应增加保险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在投保期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权力,并具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这样可使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各投保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以促使各投保单位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火灾隐患,降低灾害事故发生率,这也吻合《消防法》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与此同时,在上述基础上应规定保险金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相联系,如投保单位在投保期间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将减少保险金或不予赔付。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采用消防与保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可扩大消防工作的社会参与面,提高消防监督透明度,加大消防监督力量。
2.2 在消防灭火救援上的合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致灾因素急剧增多,各类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频繁发生,全国火灾形势日益严峻,火灾数量急剧上升,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日益艰巨繁重。而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队的任务是进行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和挽救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而相应保险公司在灭火救援中,也有减少火灾损失的需求,减少事后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灾害损失的大小与其利益和效益相互关联,这就要求消防和保险在灭火救援上齐心协力,控制灾害的发生。现今,虽然消防器材装备由政府在逐年增加和改善,但毕竟发展缓慢。同时大多数消防部队存在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落后、短缺的现状。针对一些情况,特殊场所以及灭火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仅靠现普遍使用的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无法达到短时间控制灾害事态的效果,有时只能望火兴叹。建议由保险公司在相应地区火灾性质的基础上,为消防部队进行投入,适当投资捐赠消防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器材等,缓解政府财政,完善灭火救援装备、自身防护、特勤、通信指挥器材的数量和功能,增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2.3 在火灾事故调查上的合作。
目前全国各类火灾无论规模大小,均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以致公安消防机构不能集中人力、物力,对规模大、影响大、案情复杂的火灾案件实施全面、深入的调查。而且火灾扑灭之后消防部门的损失报告,同样也是保险企业理赔参考依据需要的。从我国现状出发,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缺少系统全面的技术性规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致使火灾原因认定、财产损失核定和火灾责任认定随意性大,缺乏科学依据和有力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核定,而财产损失核定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多种专业知识,交由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很难保证核定结果的公平、公正,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世界保险业已形成建立投保安全评估部门评估,根据安全等级系数划分投保金额的双向投保机制,在进行保险行为的同时追求最大利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彼之长补己之不足,决定了消防和保险在火灾事故调查上的合作必要性。建议在火灾调查权方面,发布“火灾事故调查标准”,规定标准以内的火灾案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标准以外的案件由消防、保险等社会单位共同负责调查。在火灾财产损失核定权方面,以立法形式将火灾财产损失核定权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这样也同时给保险行业安全评估部门赋予了权力,以确保火灾财产损失核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和保险两行业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积极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做到群防群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在我国消防与保险才刚刚起步,受到国情的制约,防灾力量有限,技术力量薄弱,只有在双方不懈地努力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力发挥消防与保险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