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自主决定用工形式,这样,有的企业把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的工作,有毒有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一些建筑、拆除、搬迁、清理、维修等任务,雇用一些外用工完成或承包给一些施工队。
我们分析,企业使用这支队伍,虽然具备了使用工资成本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这支队伍文化知识较差,缺少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法制观念,因此,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另外,由于企业对外用工的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利,从而也造成外用工的自身伤害,企业职工被外用工伤害或伤害外用工的一些事故在企业中时有发生。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招用外用工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类似“工伤概不负责”的“经济承包合同”;三是违反经济合同签订程序,先干活后签订;四是企业将生产任务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外用工(队),造成越级发包;五是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与实际从事的生产任务不符,或超越承包者的经营范围,搞假承包;六是不注意合同时效的法律作用,合同未签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七是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补签手续。这些现象在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针对目前企业使用外用工的现状,并根据市经委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企业在使用外用工时,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规范企业外用工管理。
一、企业招收外用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企业雇用外用工(队)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审查外用工(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该队伍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该队伍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该队伍外来劳动力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卡,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
2.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主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为临时工,必须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2.上岗前必须由企业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发放“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厂安技部门发放的“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区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
企业持《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和“临时工签证表”到区劳动局办理《临时工安全操作证》的发放手续。
五、企业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外用工(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厂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企业安技部门必须随时掌握本单位外用工(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档案。
六、企业安技部门及用工部门要加强外用工(队)临时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甚至处罚。要加强外用工、临时工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触电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加强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规范外用工管理的程序,严格管理,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和杜绝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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