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体系”一词通常是指若干事物和意识相:生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于50年代。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功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间年,国务院发布了“三大规程”,明确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比的监督检查工作。”90年代,随着《劳动法》、《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步入厂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党的十五大召开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外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原有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作厂较大的改革。通过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和分布实施,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内容
1.法律授权。(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个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矿山安全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文施统一监督。”此外,国家法规还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撤、并、转的情况,则法定职责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去年开始的省级机构改革,原省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已划归省经贸委,具体职责出去年底成立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
2.组织保证。“去年12月20口.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0)181号文件发布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在全国成立厂第—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管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行使依法监察的职权。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各地将陆续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由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继设立,形成组织网络,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3.人员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内设五个处室,核编40名。通过竞争上岗和双问选择,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来自化工、乡镇局、国防工办等部门10多名行业管理经验广富的同志走上安全生产收察岗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装备、工业生产、公共领域、矿山开采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履行依法执法义务。各地也在设立机构的同时,充实监察人员。
4.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任。归纳起来有以下职权:(1)立规权。即拟定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拟定安全技术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2)指导协调权。对下级进行业务工作的指导,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协调对外或区域间的合作;(3)规划权,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科研规划。排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4)知情权,掌握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5)管理权,综合管理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综合管理;(6)监督检查权.组织实施企业的,“三同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整改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7)审查权,对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予以审查,依法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可;(8)调查批复权,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在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9)处罚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0)授权权,接受上级部门的授权委托或授权委托下级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事务。
5.范围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是指在哪些地方、对什么人(法人和自然人)、对哪些行为有效,这些应由法规、规章确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省政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树。烟草、地质、商贸、电力、军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煤炭、建筑、水利、邮电、林业、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比机构改革前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从原来的生产安全扩大到公共安全、生活安全等。
由此得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的确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地域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二是主体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其他经济组织、劳动者或其他有关公民和人员,三是活动范围,上述主体从事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
6.依据充分。安全生产的立法自建国前夕起至今,持续了较长时间,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成为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的执法依据。
第一,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这里讲的法律法规,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工会法》等;二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三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行政规章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参照依据。这里讲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如国务院原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安全规程。经贸委、原劳动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即将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三.文件政策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最近颁布的《江苏省矿山矿长资格审查办法》、《江苏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准则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
第四.习惯判例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补充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还不能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的全部执法内容。因此,执法过程中,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形成并公认的工作习惯、对工作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判例、对今年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方法和措施等等,在一定程度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补充依据。
7创度完善
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内容。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一个部门要有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团结合作的工作环境、严肃认真的工作氛围。就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保证。通过各项制度的约束,努力造就一支组织纪律严谨、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从而保证能够担负起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任。
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本单位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工作议事规则、公文处理办法、档案管理规定、保密工作制度、廉政措施.以及人事、财务、车辆、资产等管理力、法等。二是本系统的工作制度.主要有: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方法及程序等。
8.监督有效。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企业及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所依法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为什么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首先,监督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用是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减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偏差,以利维持公正、合理的执法秩序。
其次,监督是制约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基本手段.通过监督,在防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及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各种违法行为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再次,监督的实现,可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树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权威作用。监督的目的.就是有效发挥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关的监控机能,保证其能够依法行政:
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是全社会各组织和个人都可参与的监督.是相互之间多层次的监督,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使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最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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