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也要引入经济手段
2005-09-06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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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问题。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年年开,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年年搞,不少对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高官也受到比较严厉的处分。但是,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灾害性事故看,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仍不能令人乐观。
笔者以为,搞好安全生产,除了要靠政府继续加强行政管理外,也要双管齐下,引入经济手段。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故的情况看,有些事故是由于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人官僚主义严重,罔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违背科学规律。但也有很多事故是企业见利忘义,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的结果。显然,对付官僚主义可能主要靠行政手段,而对付见利忘义的商业行为,除了要有严厉的行政管理措施外,还要辅以能让有关责任人也感到切肤之痛的经济手段。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看,让商业保险企业参与工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工业行业的企业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意外事故。政府也都会针对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如果完全遵守这些规定,就有可能将各类事故降到最低水平。问题在于很多企业为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意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仅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检查督促,也往往因为官僚主义,甚至行贿受贿等腐败因素而流于形式。
为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专门立法,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必须在商业保险公司就安全生产方面投保。一些生产安全风险大的行业,在额度、范围和强制性上,要求更严。商业保险企业虽然不可能在技术上杜绝一切事故,但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必定会尽最大努力,监督、协助保户做好防范措施,减少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够,保险公司可能提高费率,甚至拒保,给厂家以安全警告,起到监督企业的作用。通常,开展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会积极招揽、培养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人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保险公司也会更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官僚主义,拒绝生产企业的贿赂等腐败行为。
毕竟,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投保是一种商业行为,除少量特别重要的险种可以有强制性的要求外,政府不可能强制企业就各种险种都去投保。就像政府强制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就某些险种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有些险种允许自愿投保。笔者认为,为促进企业自觉就安全生产问题投保,从而提高用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的力度,应该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我国安全事故的赔偿金额。面对一旦出现事故就被判处倾家荡产的赔偿金,没有一家企业敢不投保,投保企业也没有敢不听从保险公司的监督与协助、积极防范生产事故的。据媒体报道,最近司法部门大大提高了煤矿矿主对矿难伤亡人员的赔偿金额。笔者相信,这将在相当程度上遏止煤矿事故频发的现象。
简言之,只有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才能将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