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执法客体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我认为,《安全生产法》是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行动指南,只有深刻理解其内涵和精神实质,才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我理解,依法监管主要是4句话,就是:突出监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公开透明。
为什么要“突出监管”?是因为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好象变得无法可依,安全生产形势一度十分严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分两个方面:第一,《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抓重点行业、重大隐患以及事故预防。另外,地方人民政府还要组织各个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责任中就有原南丹县委、河池地委等主要领导工作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原因,这些领导因此受到了党纪或法律的惩处。
第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工作,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这些部门既包括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比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包括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如《消防法》《建筑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地方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联合执法,组织工商、公安、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因为许多监督检查离开了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就不可能达到目的。
如何实现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协调运作呢?这就要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要相互沟通,以便各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情况,进一步监督整改,防止事故发生。在实践中,有些部门认为安全生产监督中的职责不清,或者说有交叉,其实,所谓的交叉无非是感觉和利益上的错位,办事宗旨的错位。各个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力争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严把审批关。主要是指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核定、许可、注册、办理证照等。行政审批要遵循“五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效益原则,责任监督原则。各级政府要考虑的是需不需要审批,要花多大的成本,不审批和审批会产生什么后果,这就是效益的原则。这里讲的“审批”,主要是指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核定、许可、注册、认可、办理证照等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批。《安全生产法》要求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发证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确实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争取批准、许可的时候,的确具备安全生产要求了。一旦取得许可或审批,就不再重视安全了,甚至把已有的安全设备关掉不用,为事故留下隐患。
《安全生产法》中之所以规定“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是因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应承担责任是对等的。既然负有一定的职责,就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这一点,切实履行好职责,把所负责的工作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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