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充分调动安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生产。
(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领导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健全,责任落实,并能够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到位,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在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积极参加省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并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制订或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具体从事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显著贡献。
(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创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提出推荐名单,报集团公司评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 由集团公司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
上一篇:安管体改应走渐进之路
下一篇:如何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