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规定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正式被本公司聘用,并已签定劳动合同被派往各驻勤单位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均适用本规定。
3.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维护客户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4.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服务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五条 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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